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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3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同意公司全称由“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由“PCI-SUNTEK TECHNOLOGY CO., LTD.”变更为“PCI TECHNOLOGY GROUP CO.,LTD.”,公司证券简称和代码不变,公司注册资本由1,751,107,497元增加至1,755,352,697元,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年4月13日,公司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1566630A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832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2区306房

  法定代表人:刘伟

  注册资本:1,755,352,697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9月30日

  经营期限:2001年9月3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人工智能算法软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硬件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广播电视及信号设备的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电子产品零售;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律主体未发生变化,公司名称变更前以“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的合作继续有效,签署的合同不受名称变更影响,仍将按约定的内容履行。

  特此公告。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0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04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新岑四路2号佳都智慧大厦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董事刘佳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2人,刘伟、GU QINGYANG(顾清扬)、卢馨、鲁晓明、赖剑煌因工作原因或在境外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与佳融科技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1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健、温定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佳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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