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
核查意见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坦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泰坦股份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买方信贷授信及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对部分客户采用按揭贷款方式销售设备,即客户向银行申请办理设备按揭贷款,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客户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在买方信贷授信担保上实行总余额控制,即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买方信贷业务保证金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整。在上述期间内,在银行审批的买方信贷授信额度下且公司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整的情况下,公司可连续、循环的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保证金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请2020年度公司股东大会进行批准。
二、担保各方基本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
注册资本:21,600万元;
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纺织机械及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纺织器材、家用电器及配件、胶丸机械、五金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对象为准。
三、担保事项具体情况
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累计担保余额不超12,000万元的买方信贷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买方信贷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
四、担保事项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客户资信审核
在资信审核上,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业务审批程序,对于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在公司认定为商业信誉良好且具备履约能力的基础上,再由公司向合作银行推荐,由合作银行再次以内部程序进行资信审核。通过严格的资信审核程序,从源头把控买方信贷的业务风险。
(二)售后跟踪
公司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买方信贷客户进行售后回访和跟踪,掌握和了解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变化情况,对于出现资信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客户,立即与合作银行联系。公司要求合作银行及时反馈信息,在客户发生违约时,第一时间通知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以控制风险消除隐患。
(三)法律维权
客户若无法按贷款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可通过诉讼方式折价受让设备,并负担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客户失信的代价较高,促进了客户忠实履约。对于出现严重违约的客户,公司还与合作银行密切合作,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各自权利。
五、累计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因申请买方信贷授信产生的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6,315.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82,592.89万元的7.6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违规对外担保,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公司董事会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此次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为客户在购买公司产品的过程中提供融资支持,能够促进销售回款、降低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拓宽销售渠道,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人为信誉良好,并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监事会就关于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宜发表了如下意见:
该项担保业务的开展,系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上述担保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同意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通过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有利于公司更好的开展业务及维护客户关系。相关事项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泰坦股份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韩泽正 石培爱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关于参加独立董事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承诺函
本人余飞涛被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提名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截至本承诺函披露日,本人尚未参加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为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承诺如下:本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余飞涛
2021年4月15日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余飞涛,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余飞涛
2021年4月15日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性高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张彦周
2021年4月14日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目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阅,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能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效执行。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的有效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作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有效的结论。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核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听取了公司高管的意见,分析了公司2021年度资金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在结合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诉求,且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与会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对公司历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分析了其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现就《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过与公司沟通以及认真审阅资料,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关联方采购会议、住宿等相关服务,属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属公允、合理的行为;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以上判断,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实际向关联方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务共计142.8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该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余飞涛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独立董事张彦周先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公司进行独立董事补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查,余飞涛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余飞涛女士暂未获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出具书面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余飞涛女士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余飞涛女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以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稳健性高且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现金管理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在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进行现金管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七)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可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申请授信必要性充分、用途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对公司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会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事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相关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该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2021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旭冬、王瑾、张彦周
2021年4月14日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余飞涛为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被提名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行政法规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现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及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均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对经营风险可以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7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21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监事会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分别为:于克先生、张明法先生、张国东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总经理陈宥融先生汇报的《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及公司管理层在本年度落实、执行监事会各项决议的实际情况。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777.8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3%;实现营业利润7,024.8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61%;实现利润总额7,013.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4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89.0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82%。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整、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能够保障公司实现经营与发展的战略目标。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是公司一项重要的工作,公司还将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提高以保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执行力,持续提升管制水平。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和监事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38号《2020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59,890,433.6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6,0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744,000.00元,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1.28%。
若在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同意该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相关事宜。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有利于开拓市场、开发客户,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公司已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可有效降低担保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未损坏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0年度,公司实际向关联方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务共计142.85万元,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可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依法获得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8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2日以通讯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 2021年4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李旭冬先生、张彦周先生及王瑾女士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认真听取了总经理陈宥融先生汇报的《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认为《公司2020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状况及公司管理层在本年度落实、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的实际情况。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6,777.8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4.53%;实现营业利润7,024.82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61%;实现利润总额7,013.2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4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89.0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82%。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38号《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890,433.64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6,000,00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2,744,000.00元,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1.28%。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若在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公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就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了提高融资的便利性,储备银行融信资源,满足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分别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各申请7,5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1年,并以自有房产及土地作为担保。
前述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向银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额度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计划向交通银行新昌支行(以下简称“交行新昌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嵊州支行”)申请买方信贷授信。公司在买方信贷授信担保上实行总余额控制,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买方信贷业务保证金担保总余额将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在银行审批的买方信贷授信额度下且公司为客户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的情况下,公司可连续、循环的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保证金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020年度,公司实际向关联方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务共计142.85万元,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日常生产经营中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定价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原则,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21年与实际控制人陈其新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关联方新昌县泰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会务、住宿等酒店服务,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计为700万元。
陈其新先生、陈宥融先生、赵略先生、吕慧莲女士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已就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董事会提议于2021年5月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王亚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余飞涛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独立董事张彦周先生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5,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泰坦股份,股票代码:003036)股票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4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情况的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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