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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法务部转达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9执5238、5251、5252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因与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向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3月19日驳回上诉。以上诉讼的基本情况、判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9月10日、2020年3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28)。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9执5238、5251、525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中宇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江苏金票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09民初188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执行费。

  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你(单位)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此次诉讼事项涉及的或有债务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或有票据债务清单范围内(详见该公告附件三第1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

  上述诉讼引起的支付义务由上海垚阔承接,对公司不会形成损失,公司未对此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9执5238、5251、525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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