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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即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二)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程伟、胡德勇及间接股东罗效愚、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马洪锐、孙启发、刘艳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即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自愿延长锁定期和减持价格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本人通过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股票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颁布新的规定,本人承诺按新规定执行。

  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或违规转让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上述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应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持股5%以上股东唐山汇润,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刘宽清、张会志、宁波泽链通、宁波泽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即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四)股东广州隆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2018年12月27日为准)距本次上市申报之日不满6个月,所持股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上述两项股份锁定承诺以股份解锁日期较晚者为准。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五)股东唐山朗润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六)股东青岛金石、林超、银泰嘉铭、唐山厚润、国华腾智、河北中创、苏州聚坤、河北红土、石家庄红土、唐山红土、尹美娟、添赢中和、誉美二期、弘美中和、远润企业、李红宙、银河粤科、唐山众润、中泰富力、翁蕾、杭州城和、温氏壹号、温氏投资、齐创共享、李志虎、博汇运通、杨永新、上海弦瑟、姜鹏、张宝仲、宋宝明、中投汇富、唐山嘉润、赵文明、吴青芬、钱涛、刘海波、张作林、薛超、李凤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即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授权发行人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为了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股份发行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况。

  当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均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可终止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当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等因素,按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优先顺序位相关主体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将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股份回购预案并进行公告,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公司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

  公司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回购期内,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由董事会最终审议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通过实施股份回购,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但是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

  通过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以稳定股价。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措施启动后的增持期限内,增持股份总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的30%,单一年度内累计增持股份总金额不超过该等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前薪酬总额。

  公司在未来三年内选举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所作的承诺

  1、公司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意向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10个交易日内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的规定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或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之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孰高者确定。

  3、如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程序,赔偿数额将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结果或最终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确定。

  4、如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作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郑重承诺: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意向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若《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其承诺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依法回购公开发行新股并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确认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保荐机构,本公司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付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承诺:

  本所确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享有。

  五、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拟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此外,公司还将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议案》中列明的应对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研发能力,管理效率、信息化水平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公司将改进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各部门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制订了《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相关承诺函,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未来实行股权激励,该等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文勇、张文东、张书军和张宝龙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七、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风险

  1、市场竞争风险

  电线电缆行业属于市场化充分竞争行业,我国线缆行业高度分散、市场集中度低,企业数量逾万家,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超过3,817家(2018年末)。历史上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导致我国呈现较为严重的产能整体过剩,且企业同构化、产品同质化显著,行业竞争较为激烈。此外,国外电缆厂商直接或者通过联营、合资等间接方式进入国内市场,亦加剧了行业竞争。部分中小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甚至通过偷工减料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

  欧美市场已呈较为显著的寡头竞争格局,公司为欧美品牌企业提供ODM定制并参与欧美市场竞争之中。同时,公司非洲生产基地已投产并正大力推动西非、东非市场的开拓,虽然技术优势显著但亦面临区域内及全球同业企业的竞争。

  上述因素均使公司面临较为严峻的市场竞争,面临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情形下营业规模波动、经营业绩下滑的市场风险。

  2、宏观经济环境变化风险

  电线电缆作为国民经济最大的配套行业之一,产品种类繁多,广泛应用于能源、通信、交通以及石油化工等经济运行的方方面面,上述领域的市场需求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经济的周期性起伏调整,公司的市场需求也相应波动,现阶段,全球经济整体步入中低速增长阶段,但新兴市场增速及趋势相对较好,公司销售和产能国际化的战略稳步实施,于发达市场积累了稳定的品牌客户资源,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凭借技术优势正逐步扩大销售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具备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并重、发达地区和新兴市场同步发展的布局优势。但是,随着全球经济、区域市场的周期性波动,本公司仍面临市场需求波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3、石油天然气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油气钻采专用产品行业的市场需求,直接受到石油、天然气的钻采投资规模的影响。如果油气价格持续低迷,将会抑制或延迟油公司的生产投资,从而减少或延缓对油气钻采专用产品行业的需求。从历史上看,国际油气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受经济景气度和地缘政治因素影响明显,不确定性较大。

  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原油价格于2008年12月跌至40美元/桶以下,之后逐步爬升并于100-130美元/桶区间高位震荡(2011年至2014年9月),2015年油价大幅下降并探底30美元/桶以下,2016年至2018年10月期间油价缓步回升至85美元/桶的水平,2019年油价约在50-75美元/桶之间震荡,2020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叠加OPEC减产协议难产影响,2020年3月油价跌至10美元/桶历史低点。随着2020年5月OPEC减产协议的出台和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国际油价持续回升,目前稳定在60美元/桶水平。随着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石油开发投资规模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会面临石油天然气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潜油泵电缆、连续油管、液压控制管等油服领域销售收入、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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