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已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1年4月9日发布《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许钟民先生因有其他公务无法出席,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兼总裁侯占军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34人,代表34位股东持有的股份234,834,86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81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持有的股份124,875,3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0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2人,代表股份109,959,5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004%。

  鉴于一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其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票,并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对其普通证券账户所持表决权股份进行了投票,因此计算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总人数时,该股东人数计算为1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聘请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记名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监事代表陈更先生、法律顾问朱卫江、于彤珊律师和股东代表陈萍女士、黄志宇先生担任监票人,监督现场会议投票、计票过程。

  议案1.00、关于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交通银行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3,890,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9%;反对944,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67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6%;反对944,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议案2.00、关于为华素制药和山东华素向国控租赁售后回租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33,890,5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9%;反对944,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4,677,3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46%;反对944,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4%;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表决结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朱卫江、于彤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3、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现场网投汇总、监票人签署);

  4、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