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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1-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召开情况

  1、 召集人: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 召开时间:2021年4月15日下午15:00

  3、 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222号之三(C3栋)天盈广场东塔56层

  4、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1人,代表股份330,342,5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08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90,322,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74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40,019,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40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860,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4%;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27%;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4%。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860,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4%;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27%;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4%。

  议案3.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860,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4%;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27%;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4%。

  议案4.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24,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08%;反对1,41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43,7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836%;反对1,41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860,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4%;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67%;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79,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427%;反对1,4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479%;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4%。

  议案6.00 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4,988,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792%;反对4,907,2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855%;弃权447,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07,1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6128%;反对4,907,2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0173%;弃权447,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0%。

  议案7.01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合计持有192,819,173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083,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33%;反对1,4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22,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685%;反对1,4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7.02 与参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公司5%以上股东郑炳旭先生因任该参股子公司董事,郑炳旭先生持有44,758,400股,回避了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144,7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0%;反对1,4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22,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685%;反对1,4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8.00 关于授权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8,903,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43%;反对1,43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422,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685%;反对1,4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9.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79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71%;反对6,10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6%;弃权447,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703%;反对6,103,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598%;弃权447,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0%。

  议案10.00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791,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71%;反对6,10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76%;弃权447,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0,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2703%;反对6,103,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598%;弃权447,0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叶坚鑫、苏粲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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