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75版)
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32.44%,主要系受疫情影响,2020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11,310.86万元,而购买商品支付的现金降幅较小。
三、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4,907.08万元,较上年末减少0.5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73,104.3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2.49%;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38.20%,较上年末降低了3.41个百分点,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均保持稳定。
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1,352.6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31.0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69.8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444.2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90.0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885.52%。2021年1-3月,公司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同比增幅较大,主要系2020年第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爆发,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盈利较低,2021年第一季度随着各地疫情防控逐渐常态化,公司日常经营已逐步恢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有所提升。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21.2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62.58万元,主要系2021年1-3月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同比有所降低。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章龙平、王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年3月29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章龙平: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宝丽迪(300905)首次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红塔证券(6012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吴通控股(300292)2013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东方电热(300217)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江苏吴中(600200)、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快意电梯(002774)、科林电气(603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王新:201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担任科林电气(60305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协办人,参与九州通(600998)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快意电梯(00277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易德龙(60338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吴通控股(300292)2013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东关于股份限售和锁定期限的承诺
1、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明、柴国强、陆建新、沈明华、吴钰伟、柏光美、顾敏莉、陶育勤、朱文元等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3、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李蔚、黄向阳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②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监事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间接持有发行人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吴小英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5、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殷惠龙、叶超、马登永、沐永生、蔡野峰承诺
(1)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之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的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适用)。
另外,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限售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按照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承诺
(1)于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如进行减持,减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如进行减持,本企业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4)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企业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周建明、陆建新、吴小英等承诺
(1)如进行减持,减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2)如进行减持,本人应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发行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减持股票的,本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调整,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按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相关责任主体
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以下合称“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主要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各自的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各自的承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4、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继续执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应遵循以下原则:(1)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如下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4)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本公司主要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相关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2)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主要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主要股东将在上述需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公告。公司主要股东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主要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回购股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主要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10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独立董事不在上述约定范围内。
(4)其他方式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6、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主要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主要股东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主要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7、有效期限
预案于完成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2、公司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承诺
(1)《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利用发行人股东地位促成发行人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开展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主要股东上声投资、同泰投资、元和资产、元件一厂股东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具体如下:
1、发行人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2)扩大业务规模,加强研发投入
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业务的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购、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主要股东作出以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若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上市后拟公布股权激励计划,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上市草案)》、《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若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详见本节“二、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企业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企业违反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不因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变化或本企业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3)本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承诺
东吴证券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申报会计师承诺
安永华明承诺:因本所为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368955_I07号)、标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368955_I08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出具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368955_I0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律师承诺
通力律师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九、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曾就包括但不限于稳定股价预案、无涉诉情况、无重大违法违规、与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公司现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2、主要股东元和资产、元件一厂、上声投资和同泰投资承诺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曾就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股份限售、发行人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本企业现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
③本企业所委派至发行人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企业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关联交易、无涉诉情况、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本人现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
③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4、独立董事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独立董事,曾就包括但不限于规范关联交易、无涉诉情况、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本人现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③主动申请调减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5、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曾就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限售和减持意向等事项作出相关承诺。本人现就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不得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部分;
③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十、其他主要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参加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八、同业竞争”之“(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九、关联方与关联交易”之“(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3、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三)公司执行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之“4、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
4、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承诺
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五、发行人员工情况”之“(四)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之“2、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
5、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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