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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03版)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转D105版)

  (上接D103版)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投入工程建设,后正式交付使用,因工程项目增加,双方存在工程价格争议,原告借用被告二的资质,但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一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②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矿区专用路工程欠款1,352,906.15元;③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道路修缮工程欠款277,900.51元;④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17.1万元;⑤要求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价款鉴定费用5,000元(第②、③、④、⑤项共计1,806,800元);⑥要求被告二履行协助义务,将上述款项支付在原告名下;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①确认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分别与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山西堡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驳回原告赵世斌的其余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10、叶法银与刘劲松、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叶法银

  被告:刘劲松、沛县鹏飞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刘劲松签订《劳务清包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金泰源煤业劳务施工和设备运输安装,后原告将设备安装完毕并同时试产,但被告刘劲松单方不再让原告施工,经了解,该承包项目由山西灵石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中煤公司,中煤公司将该项目交由鹏飞公司施工,刘劲松借用鹏飞公司的名义组织实施,现双方针对劳务清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资工程款及设备安装费用200,000元以及原告替被告刘劲松垫付8万元的工人工资;②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1、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等

  (2)案件基本情况

  瑞晨齿轮厂与原告及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已执行终结,原告作为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其他背书人追偿,本案被告均是涉案票据的背书人。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11家被告共同支付原告104,781元,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②依法判令11家被告对上诉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以及为追索发生的费用由上述11家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民事裁定书》:①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及债权;②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预交;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2021年1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的查封。

  2021年1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85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2、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山西银源华强煤业的勘探测绘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原告按约完成工作,被告支付的20万元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原告与被告协商无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原告的报告编制、数字测井、专家评审等费用20万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西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地科勘察有限公司报告编制、数字测井、专家评审等费用20万元。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13、何计亮与马百灵、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何计亮

  被告:马百灵、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马百灵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马百灵工程队承包工程,后马百灵将此项目全部承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原告完成项目施工,但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二被告偿还工程欠款217.7万元;②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赔偿金3,319,495元(从2014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8年11月22 日),及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赔偿金;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马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计亮工程欠款和质保金合计2,177,000元及违约金;②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本判决第一项工程欠款1,240,000元范围内承担被告马百灵从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违约金的连带责任;③驳回原告何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524号《民事判决书》:①维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二项;②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三项;③变更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47号判决第一项为:马百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计亮工程欠款和质保金合计2,17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④驳回何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履行完毕,已结案。

  14、任呈祥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任呈祥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所属煤矿位于原告居住、生活的庆余村地界,被告倾倒的煤矸石、煤渣将原告所属林地全部覆盖毁损,为保障原告林地的合法经营权不受侵犯,原告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位于灵石县交口乡庆余村碾洼只林地的侵害,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②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害林地造成的植被、林木损毁及恢复林地种植等各项损失(赔偿费用待鉴定后确定);③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吿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补偿原告任呈祥林地补偿费(8亩×2000元)16,000元;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终1631号《民事裁定书》:①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民初335号民事判决;②本案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该案件一审重审中。

  15、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公开发行2016公司债券(第一期)5,000万元,债券期限3年,年利率6%。2019年12月7日,兑付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兑付,原告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积极寻求解决方式,一直未果,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41,666.67元;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97,902.78元;④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6、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与林晓雄等5人股权转让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厦门大邦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林晓雄等5人

  第三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8月3日,原告与林小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林小强将持有的山西沁源康伟李城煤业有限公司7%股权作价2450万元转让给原告,后又追加1716万元投资款;2014年8月林小强去世;2017年1月20日被告林晓雄将案外人林小强所持李诚公司49%股权全部过户至自己名下(包括原告的7%)并将该49%股权全部质押,并未告知原告;2019年8月30日,原告与林晓雄签定补充协议确认245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3月原告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向第三人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征求意见,第三人不同意配合原告提出的股权变更。被告林晓雄持有的49%股权全部被法院冻结,为此,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确认原告与林小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原告与林晓雄签订的补充协议已经解除;②判令被告一返还股权转让款2,450万元及利息;③判令被告一返还投资款1,716万元;④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在继承林小强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一在前述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7、创世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创世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荡荡岭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2019年8月12日签订道路硬化施工合同,2019年9月25日竣工并被告签字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只预留5%质保金,其余款项全部付清。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工程保质期已过也未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建设款973,000元及占用利息至起诉之日止65,676.50元,合计1,038,676.50元;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8、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被告发行“16华晨01”公司债,原告通过所管理的资产计划“天弘基金-工商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入面值5,000万元本期债券,但被告未按约定《募集说明书》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7日止的利息300万元,已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000,000元;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④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债券余额5,297.8万元,后原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2019年4月,因永泰能源未按约定兑付到期利息,违反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分别发出债券到期的通知,因太平洋公司不能在之前的案件中通过增加诉讼请求方式主张逾期违约金,故太平洋证券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2019年9月5日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归还的债权本金及利息合计47,725,249.31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2020年4月6日违约金为5,106,601.68元);②被告二永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王广西对被告一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③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3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0、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被告发出招标邀约通知,原告中标后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及预付款等,但被告迟迟不予签订正式合同,也不履行义务,因此,原告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1,000元及利息;②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1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399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河南信磊盛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1、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17永泰能源CP006”交叉违约,被告未能偿还到期本息,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利息人民币2,628,410.96元;③依法判令被告以人民币52,628,41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6”债券违约金;④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2、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17永泰能源CP007”交叉违约,被告未能到期偿还本息,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 “17永泰能源 CP007” 债券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②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利息人民币1,323,287.67元;③依法判令被告以债券本息31,323,287.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1‰向原告支付“17永泰能源CP007”债券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为人民币4,150,648.85元);④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3、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被告仅支付原告10%的预付款及70%的交货款,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讨货款的律师函,被告仍未理睬,至今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9,600元;②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490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江苏盐阜电站阀门辅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4、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选煤分公司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选煤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签订《废渣处理协议》,原告承揽被告下属公司废渣处理项目,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求的治理和植被恢复工作,严重影响原告业务开展工作。因此,原告向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于2013年8月13日签订的《废渣处理补充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②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9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灵石盛鑫源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5、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装备制造分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被告一供应产品并开具相应发票,货款共计1,280,670元,被告一支付了部分货款,被告一为被告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二承担,故被告二应对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原告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333,1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②请求被告二承担直接清偿责任;③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用、公证费用、送达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24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6、王振与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王振

  被告: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济宁天恒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享有的山西康伟集团孟子峪煤业的97,775.81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是被告欠济宁天恒公司的货款,现原告受让了济宁天恒公司对被告拥有的债权,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7,775.81元;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王振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27、长恒县瑞晨齿轮厂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恒县瑞晨齿轮厂

  被告:河南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河南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因用于结算货款的1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承兑人都未付款,因此,原告向河南省长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共17家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票据款10万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②判令该17家被告对上述10万元票据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长恒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8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①判决被告河南省远升起重机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等17家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等。

  被告上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

  2020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已结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推进,其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发展态势良好,且随着大多数诉讼事项的和解与结案,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公司代码:600157                  公司简称:ST永泰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2.1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业务和煤炭业务。

  2.1.1电力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电力生产与开发和供热业务,公司所属电厂分布在江苏省与河南省境内。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正在运营的发电装机容量809万千瓦,在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909万千瓦。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规模已达到中等电力企业规模。报告期末,公司所属电力项目总装机容量同比减少,主要系为加快国投南阳一期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建设进度,引入了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同时,为了化解债务问题,盘活现有资产,对尚未开工建设、短期内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江苏永泰发电有限公司(徐州沛县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主体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导致该两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致。

  公司电力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为:以计划分配、市场直接交易和省内交易电量相结合,市场直接交易电量份额比重逐年加大。其中:计划分配电量由国家电网公司统购统销,根据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发电企业年度电量计划,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交易电量由电厂、用户(售电公司)、电力交易中心签订三方合同,仍通过两省国网公司进行结算。所有电量接受江苏省和河南省电网统一调度。热力销售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为:民用供暖由发电企业与热力公司按供热需求签订供热合同,工业供汽由发电企业与工业蒸汽用户签订供热合同。依据供热合同组织生产供给,根据供热量与用户进行月度结算。

  报告期内,公司电力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于发电和供热业务,利润构成主要源于发电量和供热量增加及对发电成本和其他管理成本的控制。

  2.1.2煤炭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开采与销售,所属的煤矿及煤炭资源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新疆、内蒙古和澳洲境内。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在产煤种均为主焦煤及配焦煤,总产能规模为930万吨/年。公司拥有煤炭资源量总计38.38亿吨,其中:优质焦煤资源量共计9.14亿吨,优质动力煤资源量共计29.24亿吨。公司所属煤炭企业规模已达到大型煤炭企业规模。报告期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为提升单井规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公司所属荡荡岭煤矿与冯家坛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冯家坛煤矿煤炭资源由荡荡岭煤矿统一开发,本次重组不影响公司所属煤炭资源量。后续公司将充分利用冯家坛煤矿退出的45万吨/年产能指标对公司所属其他矿井进行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和产能规模优化提升,从而使公司所属煤矿总产能规模达到1,000万吨/年水平。

  公司煤炭业务的主要经营模式为:由公司制定年度生产与经营计划,各煤矿主体企业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与销售,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煤炭产品销售价格。

  2.2行业情况

  2.2.1电力行业

  2020年,全国电力供需总体平衡,部分地区有余,局部地区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应偏紧,疫情防控期间电力供应充足可靠,为社会疫情防控和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其中,第四季度电力消费实现较快增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消费需求已恢复常态。分区域看,东北、西北区域电力供应能力富余,华北、华东、南方区域电力供需总体平衡,华中区域用电高峰时段电力供应偏紧。

  根据中电联的报告:2020年,全社会用电量7.5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各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增速分别为-6.5%、3.9%、5.8%、8.1%,经济运行稳步复苏是用电量增速回升的最主要原因。全社会用电量季度增速变化趋势,反映出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以及国家逆周期调控政策逐步落地,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持续取得明显成效,国民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电力消费主要特点:一是第一产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0.2%,连续三个季度增速超过10%;二是第二产业用电量同比增长2.5%,高技术及装备制造业用电量增速连续两个季度超过10%;三是第三产业用电量同比增长1.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用电量持续高速增长;四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同比增长6.9%,四季度用电量快速增长;五是西部地区用电增速领先,全国有27个省份用电量为正增长。

  截至2020年底,全国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22亿千瓦,同比增长9.5%。其中,全国全口径水电装机容量3.7亿千瓦、火电12.5亿千瓦、核电4,989万千瓦、并网风电2.8亿千瓦、并网太阳能发电装机2.5亿千瓦。全国全口径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合计9.8亿千瓦,占全口径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为44.8%,比上年底提高2.8个百分点。全口径煤电装机容量10.8亿千瓦,占总装机容量的比重为49.1%,首次降至50%以下。2020年,全国新增发电装机容量19,087万千瓦,同比增加8,587万千瓦。其中,新增并网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分别为7,167万千瓦和4,820万千瓦,新增并网风电装机规模创历史新高。

  2020年,全国全口径发电量为7.62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0%。其中,火电发电量为5.17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5%。全国全口径非化石能源发电量2.58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7.9%,占全国全口径发电量的比重为33.9%,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全国全口径煤电发电量4.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占全国全口径发电量的比重为60.8%,同比降低1.4个百分点。

  2020年,全国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3,758小时,同比降低70小时。其中,水电设备利用小时3,827小时,同比提高130小时;核电设备利用小时7,453小时,同比提高59小时;火电设备利用小时4,216小时,同比降低92小时,其中,煤电4,340小时,同比降低89小时;并网风电设备利用小时2,073小时,同比降低10小时;太阳能发电设备利用小时1,281小时,同比降低10小时。

  根据江苏能源监管办统计信息:2020年,江苏省全社会用电量累计6,373.7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5%;全省发电量累计5,073.6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0.23%;全省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3,738小时,同比下降111小时;全省装机容量14,146.39万千瓦。

  根据河南能源监管办统计信息:2020年,河南省全社会用电量累计3,391.86亿千瓦时,同比增加0.82%;全省发电量累计2,791.05亿千瓦时,同比减少0.87%;全省机组平均利用小时数2,902小时,同比减少204小时(其中,火电为3,308小时,同比减少195小时);全省装机容量10,168.99万千瓦,同比增加装机862.85万千瓦。

  2020年,有关电力方面的主要政策文件情况: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六项重点任务;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有序复工复产期间电力供应保障的通知》,要求发电企业多措并举提升燃料保障能力,加强重要支撑电源设备运维,确保机组稳发稳供,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提高电力保障能力。2020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深化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行为,适应现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实施、结算等方面的需要。2020年7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下达2020年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动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推进煤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为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开展,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从2020年7月至12月开展跨省跨区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2020年11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电力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和部分地区出现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情况下,进一步做好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电力市场高效有序运行。

  2.2.2煤炭行业

  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国内煤炭经济运行形势复杂多变,供需阶段性错位失衡矛盾突出。随着疫情防控取得显著效果,宏观经济稳步恢复增长,加之气候因素、水电出力、进口煤月度不均衡等多种因素影响,煤炭供需关系出现了阶段性市场偏紧或宽松的现象,煤炭市场现货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波动,但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始终稳定在合理区间。全年国内原煤产量和进口量均增加,煤炭转运量保持稳定;煤炭企业库存和主要港口存煤环比下降,电厂存煤水平基本合理。总体上,2020年全国煤炭价格走势前低后高,但全年均价仍为下降趋势,煤炭行业整体效益受到一定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2020年原煤产量39亿吨,比上年增长1.4%,全国煤炭消费量同比增长0.6%;进口煤炭3.04亿吨,比上年增长1.5%。根据国家海关总署统计信息:煤炭出口319万吨,同比下降47.1%。根据山西省统计局统计信息:2020年山西省规模以上企业原煤产量106,307万吨,同比增长8.2%。

  2020年,有关煤炭方面的主要政策文件情况:2020年2月,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煤矿复工复产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煤矿复工复产相关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智能化技术与煤炭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煤矿智能化水平,促进我国煤炭工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4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推动淘汰落后产能,持续开展“打非治违”等煤炭安全生产监管措施。2020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0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能源发展改革工作,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优化煤炭产能结构,增加铁路煤炭运输,提升港口中转能力,持续增强煤炭储备能力等。2020年7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202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推动做好2021年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工作,保障煤炭稳定可靠供应。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5.2 、公司债券付息兑付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兑付了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到期应付当期利息并与相关债券持有人达成了展期和解后予以摘牌;华晨电力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在债委会的安排下进行展期和解工作。

  5.3 、公司债券评级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10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华伟,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38号爱俪园公寓508,经营范围:从事企业资信评估及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咨询服务(不含中介),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2009年9月取得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许可证》。

  报告期内,因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已摘牌,不再进行跟踪评级。

  2020年6月23日,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主体及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本次跟踪评级结果为:维持华晨电力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维持“16华晨01”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上述事项已于2020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5.5 、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未能于2018年7月5日按期进行兑付,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了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存续的其他多只债券交叉违约。受债券违约事件影响,导致公司评级下调、丧失金融市场的再融资能力,公司遇到较为严重的流动性困难,直接影响了公司偿付能力,公司经营与发展也受到极大影响。

  债务问题发生后,在各界理解与支持下,公司通过及时寻求政府救助、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加快资产处置、积极推进债务重组等多种措施,努力确保了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报告期内,公司继续保持生产经营稳定、管理团队及员工队伍稳定、经营现金流稳定、金融债务关系稳定,没有出现非正常停顿、歇业情况,公司重大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并且通过实施重整,公司债务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债务结构得到优化,财务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得到加强,经营业绩得到提升。随着重整后债务偿还计划的不断推进,公司负债规模还将进一步下降,财务结构将更加健康,信用功能将快速修复,公司将重回良好发展轨道,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显著积极影响,为投资者提供预期更好、质效更高的回报。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1.1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2020年是公司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也是值得载入公司史册的一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公司采取了“两手抓、两手硬”的策略,一方面,积极响应中央“六稳六保”号召,及时复工复产,全力补产增效,加强经营管理,有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不利影响,保持了生产经营稳定和经济效益增长;另一方面,在公司经营稳定向好的基础上,在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下,公司抢抓机遇,有效化解债务问题,重整工作取得圆满成功,公司发展迈入了新起点,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1.1.1全力以赴,完成重整,公司发展踏上新征程

  (1)加强领导,统筹协作,全力推进公司重整。

  公司一直把化解债务风险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集公司之全力推进。2020年,公司重点加强与各级政府、法院以及监管机构的汇报沟通,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悉心指导与大力支持。同时,公司为保证重整工作的快速推进,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8个专门工作组,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和开展具体工作。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20年9月25日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公司进入实质性重整阶段。

  (2)认真分析,精心测算,确保重整计划科学可行。

  在管理人指导下,公司各工作组在分头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资产评估、偿债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健发展需要,以及盈利能力、经营性现金流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利益,认真分析、反复测算,科学合理制订公司重整计划,通过债权转股权、留债延期清偿等方式,化解公司债务风险。

  (3)加强沟通,争取支持,重整计划高票表决通过。

  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在认真执行管理人制定的各项制度,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与债权人沟通等工作,并通过无还本续作、调整还款计划等多种方式同步推进下属子公司协议重组。由于沟通工作细致、有效,最终取得了主债务、担保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等不同类型债权人对重整计划的支持。2020年12月1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出资人组也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4)积极主动,多措并举,维护市场和股价稳定。

  一是通过积极与股东沟通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重整进展等情况,全力争取股东支持,增强持股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加强舆情监测、优化和引导。做好与媒体、券商研究机构沟通联系,邀请走进公司考察与调研,较好维护了公司舆情稳定和市场形象。三是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进行股票增持。先后于2020年2月、10月两次开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属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所属企业管理层人员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合计增持股票2,580.66万股,增持金额3,461.97万元,有效提振了市场信心。

  (5)共同努力,完成重整,步入发展新阶段。

  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帮助下,通过公司全体员工上下一心、共同努力,2020年12月16日晋中中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进入执行阶段;2020年12月30日晋中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从进入重整程序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历时97天,为公司发展抢抓了机遇与时间。

  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标志着公司债务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新阶段。重整完成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大幅降低,经营业绩得到提升,债务结构得到优化,短期流动性风险得到释放,存量债务展期将更加符合公司所处能源行业特点,公司盈利能力和创造经营性现金流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这为公司充分发挥所处电力和煤炭基础产业互补优势及区位优势,立足于能源核心业务,坚持“聚焦主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奠定了良好基础。

  1.1.2优化管理,减少层级,公司内部治理得到加强

  (1)整合关键业务,实施集中管理。

  一是生产经营实现扁平化管理。①报告期内,公司设立煤炭事业部和电力事业部,实现了公司对各生产主力企业的直接领导和集中统一管理,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②各单位安全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由公司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直接进行安排和督导,较好地与公司保持步调一致,运行效果十分明显。

  二是财务管理得到全面加强。①实施财务垂直集中管理。对公司全体财务人员实行全员委派和垂直集中管理,减少了管理层次,建立了精干、高效的财务管理队伍。②强化会计基础工作。通过修订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预算分析体系,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了财务工作质量和效率。③加强资金统筹管控。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精心编排资金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和还本付息需求。④加强税收筹划工作。跟踪疫情以来国家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积极沟通、主动申请,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三是人力资源得到优化提升。①开展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定岗定编优化工作,汇总编制了各单位组织机构设置和定岗定编方案并付诸执行。②开展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规范员工招聘管理,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拓宽招聘渠道,确保了人员招聘质量。③制定与下发专项文件,教育和引导各级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④强化干部履职考核,从职业品德、工作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组织考核评价,会同监察审计部进行诫勉谈话,达到了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四是监察审计进一步深入。①监察审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了管理机制,制定了年度监察、审计和“回头看”工作计划,在管理上做到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控制。②注重深入一线和发挥派驻人员作用,尤其在煤炭采购、煤炭销售、副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等方面,实施了全方位、全过程工作监督,规范了管理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

  (2)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一是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①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进一步规范“三会一层”运作,不断提高议事效率,进行科学合理决策,强化执行力度,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②持续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化与完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③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键少数”的规范运作意识,通过参加培训学习、传达证券监管部门文件精神等方式,增强了诚实守信意识,提升了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促进了公司规范发展。

  二是内控流程进一步优化。①编制年度内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与执行,确保内控评价有效。②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优化内控流程,完成内控体系,防范和避免发生重大缺陷。③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方面,编制形成内部控制管理手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内部管理。④专门制定了委派参股企业高管人员履职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管理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实现了对参股企业的有效管控。

  三是目标考核进一步加强。①认真编制年度经营计划并与各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②为尽快补上因疫情影响所欠原煤产量和发电量,专门制定了煤炭板块和电力板块补产激励和增效激励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兑现,达到了预期效果。③制定了售电公司市场化改革管理办法、检修公司市场化改革及增效激励政策,并对重点项目制定专项奖罚措施,提高了各单位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了企业效益。

  1.1.3强化管控,降本增效,公司经营效益稳中有升

  (1)补产增效达到预期效果。

  为弥补因疫情影响所欠原煤产量和发电量,完成年初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公司及时研究出台了各项激励措施,并严格考核兑现。煤炭企业通过优化生产组织,提高单产单进效率,采取层层激励措施等方式,至2020年6月份完成了补产目标;电力企业通过全力争取各种发电量,并充分利用市场煤、进口煤价格优势,抢发电量、控制成本,至2020年8月份完成了补产目标。补产和增效激励政策达到了预期效果,确保了年度经营目标和各项增效目标实现。

  (2)集采集销取得显著成绩。

  集中采购方面:一是统一业务流程。对物资需求和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案、合同审查等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统一规范。二是明确管理界面。重新调整采购目录,对大宗材料实行统一采购供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三是整合供应商资源。将灵石和沁源地区供应商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相互竞争。全年煤炭企业及电力企业其他物资、工程与服务采购与预估价相比,节约采购资金约1.29亿元;电力企业入厂标煤单价比年度预算目标低20元/吨,河南地区两大长协客户综合到厂标煤单价比河南省长协煤指导价分别优惠约96元/吨和94元/吨。

  集中销售方面:一是信息资源共享。针对不同客户差异化需求,结合各煤炭企业资源情况,共享内外部信息,为制定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调整提供有力支撑。二是用户资源共享。对煤炭用户资源进行整合共享,以多品种留住用户,以多用户促进销售,进一步提高了公司在定价和议价上的发言权和主动权。三是煤炭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源品种优势和洗煤、配煤平台作用,拓展产品种类,并采取搭配销售等方式,满足不同用户需求,提升企业效益。通过中煤再洗和掺配入洗等工作,全年累计创造效益约2,400万元。四是加强电力副产品市场化销售力度。周口隆达和张家港沙洲电力副产品销售产生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达900余万元。

  (3)降本增效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煤炭板块。①实行单项指标与综合指标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切实加强可控成本考核工作。②严格投资管控,除安全、环保、重点效益工程和必要性的维简投入外,其他项目一律暂缓,全年投资计划较年初目标下降约5,100万元。③深度挖潜增效,回收复用、修旧利废金额达3,000万元;在工程造价管理方面,全年共审减各类工程结算金额逾2,200万元,审减各类工程预算金额逾900万元。④降低用电成本,全年实现直供电平台交易总量逾2.37亿千瓦时,累计节约电费逾800万元。

  二是电力板块。①通过积极协调长协煤、大力开展市场煤和进口煤采购,采取锅炉燃烧优化、细化配煤方案等多种措施,大幅降低燃煤采购成本约1.32亿元。②供电煤耗持续下降。2020年公司所属电厂全年实现供电煤耗291.67克/千瓦时,同比降低1.19克/千瓦时,较2019年全国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306.4克/千瓦时低14.73克/千瓦时,全年减少煤炭消耗52.8万吨。③积极参加电力市场辅助调峰服务,提高发电效益。2020年获得深度调峰补偿电量3.41亿千瓦时,调峰收益约4,700万元。④积极参加行业评比活动,裕中能源#4机组荣获河南省百万机组水效标杆引领评比第1名,获得奖励电量2.06亿千瓦时,增加收益约3,000万元。

  三是石化板块。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深水港口资源优势,华瀛石化及时抓住国际油价下跌和疫情影响的双重有利时机,积极开发仓储用户,115万立方米储罐先后租出100万立方米,仓储经营开创了良好的局面。

  1.1.4严抓细管,协同推进,公司安全生产保持平稳

  (1)强基础,重现场,查隐患,安全持续稳定。

  一是坚持安全基础管理不动摇。①狠抓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通过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状,压实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责任。②持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1号文,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安全包保制度等。③充分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周例会、月度会等,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④通过技能培训、事故演练、警示教育、案例教育、技术比赛、取证培训、技能鉴定等途径,提升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自保、互保能力。⑤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属矿井相继通过了二级标准化验收,兴庆煤矿顺利通过了国家一级标准化矿井验收;电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行常态化。

  二是紧盯安全重点和现场管理不放松。①加强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强化对重点区域及安全关键部位、薄弱环节、特殊时段的监督检查。②规范区队、班组管理,严格按规程作业,抓好生产现场安全自保互保工作。③煤炭企业突出抓好防治水、“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重点环节,推动安全管理“全覆盖”、隐患整改“闭环化”。④发电企业认真执行设备日常维护消缺以及机组停机后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巡检频次和质量,对设备隐患及时进行消缺整改,确保机组处于安全运行和良好备用状态。⑤石化企业加强工程扫尾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缺陷及时落实整改,保证项目生产调试的进行。

  三是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不断线。①重点开展了“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和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等活动,以及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雨季“三防”、“迎峰度夏”等专项检查,对重大灾害隐患严格执行“五落实”和挂牌督办制度,确保各类隐患始终处于“在控、可控、能控”状态。②各企业实行检查方式多样化,采取中夜班突查、“四不两直”检查、不定期检查、单位之间互查等方式,确保了检查效果。

  (2)战疫情,抓复工,保产量,抢电量,高效组织生产。

  一是有序组织防疫复工。①切实抓好疫情防控。面对突发的严重疫情,公司深刻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严格按照各企业所在地政府的防疫工作要求,积极储备各类防疫物资,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了防控措施到位,公司未发现一例被感染者,保证了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秩序。②及时组织复工复产。公司严格按照中央“六稳六保”要求,周密制定复工复产管控方案和具体防范措施,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生产、办公、生活环境防疫管理及防疫物资储备工作,组织职工有序返程返岗,及时进行了复工复产,减少了因人员不能及时到岗而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

  二是全力抢抓煤炭产量。①优化生产组织。通过优化采掘方案,抓好重点矿井、重点采掘头面生产接续,加强现场管理等措施,提高单产单进效率,确保了稳产、高产。②提高煤炭产量。各单位严格按照公司补产增效考核方案,结合各矿井生产实际,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增产计划,并落实奖励机制,保证了补产目标的实现。③管控煤炭质量。按照出好煤、出优质煤的原则,从开采工艺、设计、生产、质检等方面进行全过程管控,提高了优质煤产量。④加强外部协调。积极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在全面抓好安监部门检查迎检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矿井开采煤层设计变更、安全专篇评审、生产要素公示、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申领以及煤矿异地重组等外协工作,进一步保证了矿井正常生产运营。

  三是积极争取发电量和供热量。①各电力企业充分利用各种政策,全力争取基数电量和交易电量,积极参与市场交易,对大用户电量限额确保拿足,并力争突破。通过积极争取转移关停补偿电量、电能替代电量、疫情专场交易电量,效果显著。2020年公司河南区域所属裕中能源、周口隆达平均利用小时数为3,702小时,超过河南省其他发电企业平均利用小时350小时,超过第二名170小时,整体电量水平在河南省“八大电企”中排名第一。②进行机组供热能力改造与提升,全面提升所在区域的整体供热(汽)能力,其中,裕中能源百万机组已完成工业供汽增容改造,对外工业供汽能力增至280吨/小时,改造厂外管网全线贯通,增加供暖能力1,200兆瓦,覆盖采暖面积2,600万平方米;周口隆达2×66万千瓦机组经过热电联产改造,可提供最大采暖热负荷840兆瓦;公司在张家港地区的电力供热半径已超过60公里,为目前国内蒸汽输送最长的供应商之一。

  四是全面推进石化项目生产调试。①不断完善生产运行条件。通过加快工程扫尾、理顺各项操作程序、加强工艺管理和设备管理,逐步开展生产调试,2020年6月18日完成了首艘30万吨级油轮的成功靠泊作业。②及时获得经营许可。2020年6月23日顺利完成了库区、码头竣工验收,6月28日顺利取得燃料油港口经营许可证。③有序推进手续办理。先后完成了燃料油非国营进口自动许可配额审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海关注册登记等工作。④将保税仓库容从59万立方米扩容至112万立方米,并申请设立了3万立方米出口监管仓,取得出口监管仓注册登记证书,2020年11月4日获批开展“两仓合一”模式操作运营,成为深圳海关“两仓合一”监管模式试点企业。

  1.1.5强化意识,积极部署,公司践行绿色低碳发展

  公司始终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政府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一是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公司始终重视环保工作,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强化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建立管理考核机制,积极推进矿井绿色开采、建设绿色矿山,实现煤炭板块高质量发展。公司所属兴庆煤矿、金泰源煤矿、华强煤矿成功入选“山西省2020年度绿色矿山创建名录”。

  二是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开展污泥耦合发电项目开发,加快张家港华兴电力二期和丹阳华海热电联供燃机电厂项目建设,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三是建立和完善日常环保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强化监督和管理责任,不断加大环保问责力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是加强环保知识宣传与培训,提高全员思想认识,完善环保应急制度和预案,增强公司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2020年,公司各项在建工程和生产企业环保设施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所属企业各项排放指标均达到或优于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标准,公司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2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2,144,195,812.55元,较去年同期21,186,956,132.51元增加4.52%,主要原因系本期贸易业务规模同比增加所致;营业利润5,174,385,571.44元,较去年同期870,448,861.59元增加494.45%,利润总额4,964,497,504.39元,较去年同期818,936,003.45元增加506.2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4,669,792.13元,较去年同期140,175,491.10元增加3,099.33%,主要原因系本期债务重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1.3主营业务分析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营业收入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贸易业务规模同比增加所致。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贸易业务规模同比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会计政策变更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债务重组费用同比增加所致。

  研发支出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研发费用同比下降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融资利息费用同比下降所致。

  其他收益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其他收益中债务重组收益同比下降所致。

  投资收益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债务重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信用减值损失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所致。

  资产减值损失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计提长期资产减值损失所致。

  资产处置收益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非流动资产处置产生损失所致。

  营业外收入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无形资产处置利得同比增加所致。

  营业外支出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赔偿金、违约金等同比增加所致。

  所得税费用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比下降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主要系本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1.3.1收入和成本分析

  (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产销量情况分析表

  

  (3)成本分析表

  单位:元

  

  (下转D1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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