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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102版)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下转D104版)

  (上接D102版)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一致确认:原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公司债共计20,000,000元及债券项下所有权利均转让给第三人上海市灿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被告均直接向第三人灿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②原告、第三人同意永泰能源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20,000,000元期限展期五年并分期兑付;③被告分期支付利息;④其他条款。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①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6,11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44.75%)的冻结;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6、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合计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兑付“16永泰01”、“16永泰03”本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7、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金3,494.3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8、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1”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020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执457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6,132,220.68元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2,400元,共计人民币36,184,620.68元。

  2021年1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9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000万元股权的冻结。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9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399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9、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1”公司债券本息39,110,849.45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1”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0、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息18,486,708.77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2”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1、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三度星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息25,367,779.73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17永泰能源MTN001”、“17永泰能源MTN002”构成违约或触发交叉违约,原告认为“16永泰03”将面临无法偿付。为此,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2、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根据《 “17永泰能源CP004”募集说明书》第十一章第二条违约责任相关约定:被告到期未能偿还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的,除进行本金利息支付外,还需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3、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金茂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13日,原告作为保理商与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签订《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约定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7,220.05万元。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对签署《国内商业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支付了保理首付款20,0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因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兴电力工程检修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补救措施及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44、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和“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3,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4”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执保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5、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4,0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将按重整计划执行。

  46、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和证券臻和债券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偿付“17永泰能源MTN002”中期票据的利息,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鄂尔多斯市金驼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7、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鸡西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出票人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出具收款人为被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承兑人为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到期日2019年2月8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后经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原子科技有限公司、晋中方合园商贸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连续背书。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存在业务关系,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2019年2月8日,原告提示承兑人付款,但至今未能兑付。为此,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及利息768元等。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48、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红珊瑚可转债”等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本金151,201,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和解协议及时兑付到期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9、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约定将被告开发建设的“华瀛大厦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原告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案涉工程已分别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2018年12月19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了《华瀛大厦剩余工程款支付协议》,确定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4,007,961.92元,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3民终5935号《民事判决书》:①维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②撤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892,328.88元及逾期利息;④变更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粤1391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华瀛大厦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892,328.8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⑤驳回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判决。

  50、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供热首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锅炉补给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进场施工,被告于原告进场后开始向原告陆续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该施工图纸与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的施工图相比,调整和变更的工程量巨大,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程预算和施工计划,造成工程成本严重增加,工期严重推迟。原告仍于2015年10月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由于被告的工程变更巨大,最终结算时双方未达成一致,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1、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系北方信托民族招商债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该信托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 “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16,000万元,因被告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2、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输煤系统皮带机胶带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皮带机胶带,合同总价款为2,487,14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输送胶带,原告履行了全部交付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1,989,715.20元(合同总价的80%),还欠497,428.80元货款尚未付清,履约保证金248,714.40元也未退还,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索,但至今未付。为此,原告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157号《民事调解书》:①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货款共计746,143.2元,上诉人扣除更换6条皮带的调试款及质保金合计232,188元后,余款513,955.2元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支付到被上诉人的账号扣款232,188元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开具红冲发票,上诉人在收到民事调解书后十日内到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办理退货开红票手续,被上诉人再凭上诉人在税务系统办妥后的手续开具红冲发票,并将红冲发票送交上诉人;②一审诉讼费5,758元由上诉人随本协议第一条应支付的余款一并汇入被上诉人的账号;③上诉人未使用的胶带退还给被上诉人,由被上诉人在收到本协议第一、二条的款项并开具好红冲发票后三日内自行运回,由上诉人装车;④其他条款。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和解,履行完毕,已结案。

  53、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合计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66,725,6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陕西蓝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4、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其管理的中信建投基金合晟66号债券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4,040,800元,因被告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进展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将按重整计划执行。

  55、广发期货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以“广发新期智17期资产管理计划”、“广发期智量化对冲29期资产管理计划”两只基金的名义分别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剩余本金1,576,800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履行剩余兑付义务,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灵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2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6、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内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协议》,约定被告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在将其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原告的基础上,向原告申请保理融资,融资金额为200,000,000元;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并回租给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晨电力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付租金提供担保;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租赁保理回购承诺函》;原告又与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取得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在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区内的电站生产设备的抵押权。原告依约向国金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00,000,000元,现尚有15,932,400元保理融资款及自2019年3月20日起的逾期利息未得到清偿。原告催收未果,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424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57、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中国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向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券面总额为30,000,000.00元“17永泰能源CP007”短期融资券。其后由于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的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息,发生实质性违约,触发标的债券交叉违约条款。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为此,原告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川18民初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雅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上诉。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9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8、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转让合同》,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同时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原告依约向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融资款。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难以按原合同约定清偿租金,故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太岳大酒店签订了《抵押合同》。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应付的第4期租金迟延88日支付,第5期租金迟延至今尚未支付。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59、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其管理的合晟广发1号私募投资基金、久通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岭晟1号私募投资基金合计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公司债券剩余本金14,399,200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展期协议及时兑付到期剩余本金,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60、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了信托贷款事项。为担保上述合同履行,原告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应收债权质押协议》,约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对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享有的借款债权以及基于该等债权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从权利、附属权利等应收债权为《信托贷款合同》项下170,000,000.00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原告与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二》,由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如约按时向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资金170,000,000.00元。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利息及本金,且未履行质押担保责任,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也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30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61、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日,原告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5,000万元。同日,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分别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精查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7号《执行通知书》: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34,740万元及利息等款项。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或相应价值财产等。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5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62、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2日,原告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5,000万元。同日,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分别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3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位于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精查探矿权提供抵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执行通知书》: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或相应价值财产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存款350,224,182.94元。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

  63、国家开发银行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

  被告: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日,原告与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贷款34,500万元。同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8月4日,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9月5日,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目前,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9号《执行通知书》: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沁源康伟森达源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晨电力股份公司现金或相应价值财产等。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6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授予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同日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5亿元。2015年9月28日,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采矿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5年9月28日,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以其持有的山西灵石银源安苑煤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2019年7月26日,原告与上述六被告签订《授信补充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宣布该笔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一审已和解。

  6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20亿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提供担保。山西康伟集团南山煤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山西康伟集团有限公司、永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永泰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范围内,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先后分4笔发放贷款共计8.99亿元整。由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受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影响,资金紧张,原告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展期协议书》。由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一审已和解。

  66、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房屋产权行政诉讼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安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6月经原告查询拍卖公告,得知原告物业管理使用的物业办公楼由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在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并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原告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房屋产权证书,应当由普照小区全体业主对物业办公楼享有共有权。故被告泰安市房产管理局将普照小区物业办公大楼登记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再变更登记到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因2016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由被告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继和行使,故将其列为被告。为此,原告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行初92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原告泰安市普照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2021年1月8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行终231、232、233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7、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在周口市商水县签订了《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2*660MW超超临界(上大压小)燃煤机组扩建工程循环水排污管线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417,86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1,850,015.13元。在施工过程中,经被告与原告协商一致,原告又承包了被告的中水管线迁改工程,工程价款为478,030.22元。2018年1月10日,原告公司承包的所有工程竣工,监理单位及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8日、2月20日验收合格。上述所有工程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已到期。至目前,被告仍欠工程款4,091,617.48元未支付。为此,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河南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8、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通过管理的“乐瑞匠客债券1号基金”持有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本金3,988,000元,因被告无法按期兑付,已构成预期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件与前次披露无变化,目前仍在一审审理中。

  69、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机组灰渣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将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发电机组生产中所产生的工业废渣全部销售给原告,并对灰渣销售单价、重量计量、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原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在合同履行还未到期时,向原告送达一份《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并准备与其他公司签订同样内容的灰渣销售合同。为此,原告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①确认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灰渣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②确认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1000MW灰渣销售合同》于2020年6月1日终止;③驳回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④驳回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⑤案件受理费76,529元,由原告郑州新和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429元。

  原告和被告都上诉。2021年2月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90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70、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承接了被告隆达花园电改和监控改造工程,且已经将该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原告施工工程款项为1,550,521.19元,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此,原告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口龙达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口市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550,521.19元及利息等。

  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602民初6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被告名称“周口龙达发电有限公司”补正为“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判决书中涉及的“周口龙达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补正为“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民终3546号《民事调解书》:①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应支付工程款1,550,521.19元,扣减掉上诉人不应承担的“隆达花园电力终身永久维护费”475,500元后,余款1,075,021.19元,在上诉人收到民事调解书后30个工作日内,被上诉人开具有效增值税发票后,由上诉人将该款支付给被上诉人;②被上诉人免除一审判决上诉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利息等。

  目前该案件履行完毕,已结案。

  71、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江苏沙洲电厂二期2×100MW扩建工程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高温高压管道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需方)就该项目向原告(供方)采购高温高压管道设备所需的直管,合同总价暂定为16,3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高温高压管道采购合同结算单》及《高温高压管道结算变更单》,最终确认合同总价款为166,945,279.83元。被告迟延支付预付款、部分到货款及运营款,及拒绝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履行完毕,已结案。

  72、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企业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周进铭、刘润贤、张渭、陈明剑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原告与被告成立的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2018年11月13日,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原告发现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认为:由于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没有偿还,在清算过程中,没有书面通知债权人原告,也没有在报纸上公告,其清算程序不合法;且《清算报告》和《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体现债权债务处理完毕,无债权债务,公司债务清偿剩余财产按比例返还给股东,说明清算实体处理不合法,清算是虚假的,并未实际清算,四名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12974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张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广州合海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包括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428,250元、迟延履行金237,825元、案件受理费44,200元;②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等。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判决。

  73、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成立“中海-浦江之星3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部分信托计划资金购买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永泰债”,截止起诉之日,原告持有“13永泰债”债券面值为7,679,000元。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13永泰债”的债券持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起诉之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均未按约履行义务。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74、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签订五份《产品购销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向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项目供应平衡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雨淋阀及普通消防给水阀门等消防产品,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预定期限内付清全部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仍置之不理。为此,原告向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8日,公司收到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1391民初97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广州新星阀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75、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货等合同义务,但被告

  仅支付部分货款,欠原告买卖合同货款共计390,000元。为此,原告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377,000元货款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止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13,000元货款本金,自2012年6月1日起止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②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3月19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3民初

  22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76、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01”债券,总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被告一对“17永泰01”债券存在严重预期违约情形,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的“17永泰01”债券交易合同关系,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17永泰01”债券本金4,000万元;②被告一向原告给付“17永泰01”债券利息150万元;③被告一支付自2018年12月19日至债券本金付清之日的违约金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5月15日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

  该案件已结案。

  二、前次披露日至目前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一)新增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二)新增诉讼案件主要情况

  1、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裕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保利融资向裕中能源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共计人民币5亿元,原被告签订了《设备抵押合同》约定裕中能源将其租赁物抵押给保利租赁以担保全部债务的履行。经过两次调整并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后,裕中能源未按照约定的支付计划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发生逾期,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48,832,912.32元、租赁手续费、逾期利息,合计472,685,985.76元;②请求法院确认,在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上述全部款项之前,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③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租赁物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租赁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④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

  原告变更诉求申请:

  申请将(2020)京02民初140号案件中,原来第2、3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6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偿还原告租金及保证金126,808,430.68元;②原告对被告质押的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书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月13日,被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撤销(2020)晋07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改判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6,808,430.68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在没有当事人起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启动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第一个判项已实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应当撤销;租赁保证金系要物法律行为或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其应以实际交付作为生效条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冻结被告持有的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5,000万元股权。

  2021年3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民终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第一被告发行的“13永泰债”共计14,980,000元,因第一被告无法按期兑付到期本息,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展期协议,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因被告依旧逾期兑付超过30日,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劵本金人民币11,984,000元。②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③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④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沪0115民初921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华晨电力股份公司股权。

  2021年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11,984,000元和违约金2,935,259.15元等。

  2021年1月25日,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20)晋0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如下: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确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享有债权本金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上诉人已被裁定重整,故应依法驳回东吴基金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将按重整计划执行

  3、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晨电力股份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华晨电力股份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华晨01”债券本金合计3,349.60万元,因被告资金困难,深陷债务危机,已不能按照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原告认为被告拒不提供有效担保行为已违反了《募集说明书》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投资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以及因被告违约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损失,因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6华晨01”债券本金3,349.60万元人民币;②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起诉之日的期内利息1,866,599.01元等。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被告支付原告“16华晨01”债券本金3,349.6万元及合同期内利息2,009,760元及逾期利息;②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担保费17,682元;③原告交回被告案涉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33.496万张,被告申请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注销;④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1月25日,被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20)晋07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财产保全担保费17,68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用。②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达成任何关于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的约定;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判决的金额缺乏有效依据等。

  目前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

  4、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申请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河南省豫煤矿机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多份维修合同、工业品买卖合同及长期供货协议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截至2020年4月10日,被申请人仍欠付申请人12,459,220.86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申请人重整。

  (3)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债务。

  (4)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重整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已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被申请人重整。

  2020年9月25日收到晋中中院(2020)晋07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晋07破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永泰能源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永泰能源清算组作为管理人。

  2020年12月16日收到晋中中院作出(2020)晋 07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永泰能源重整计划,并终止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2020年12月30日收到晋中中院(2020)晋07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永泰能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永泰能源重整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付占芳与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付占芳

  被告: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在原告承包土地南边建厂并投入使用,被告占地把原告排水系统破坏,至今造成原告承包土地上的桃树损失超过200棵,原告与被告协商修管道,但被告至今未修,仍不同意协商,因此,原告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立即修建排水管道;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排污造成的桃树及桃树果实损失暂定1万元;③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25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3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原告付占芳的诉讼请求;②案件受理费275元,鉴定费14,000元,由原告付占芳负担。

  2021年1月28日,付占芳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一审诉讼费、鉴定费、二审诉讼费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经鉴定机构对上诉人桃树死亡原因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为水淹造成,一审法院认定错误;上诉人桃园排水不畅的原因包括了被上诉人南侧围墙占用了排水沟及排水涵洞。

  2021年4月13日,公司收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6民终12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

  6、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工程总价款1282.94250万元,工程已于2015年12月25日并网发电并投入使用,被告仅支付预付款和到货款共计628.29425万元,剩余款项均未按约支付,故原告向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①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654.64825万元、违约金207.93475万元、利息为93.57662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同期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②被告支付增补工程款项328.95540万元、利息51.21653万元(利息至2015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以后按同期央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336.33160万元;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反诉请求:①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②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6.1581万元;③反诉被告赔偿损失180.6179万元等。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反诉原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10.84825万元;②被告(反诉原告)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增补工程款328.9554万元;③其他条款。

  原告已上诉。2020年1月1日,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①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原判决第一项为“向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81.35825万元”;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依法撤销原判决第四项,改判“许继公司赔偿三吉利公司电费损失180.6179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②上诉理由:原判认定错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且违法。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12元,由上诉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980元,由上诉人汝阳三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4,532元。

  目前该案件履行完毕,已结案。

  7、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与周小卫民间借贷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周小卫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元,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但被告违约,故原告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违约金40,800元;②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2,000元;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2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小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丹阳华海电力有限公司居间费1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800元、律师费12,000元,合计222,800元。

  2019年11月29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1执4499号《告知书》: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8、江苏华晨电力销售有限公司与周小卫服务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华晨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周小卫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受原告委托进行融资服务,原告预先支付咨询服务费13万元,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服务,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咨询服务费130,000元及违约金31,200元;②判令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8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1,000元;③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9月5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82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①被告归还原告咨询服务付费1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31,200元;②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2,8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③.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2020年12月3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执115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被执行人查封资产处置条件成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9、赵世斌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赵世斌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下转D1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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