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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3版)

  

  (昆明经开区普照海子片区14-06-1#地块)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控股股东何祖训和实际控制人何祖训、何乔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人何月斌、何宝见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正道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领誉基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晓东、舒猛、蒋宏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何祖训、何乔关、张晓东、舒猛、蒋宏承诺: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6、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何祖训、何乔关、张晓东、蒋宏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何祖训、何乔关、何月斌、何宝见和正道投资,其对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人/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如果本人/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的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三、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事项的,则相应调整每股净资产,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日起,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行为,并依照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具体方案(如有),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二)具体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公司可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等投资者沟通活动,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2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总额的5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回购股票:如控股股东明确告知公司其无增持计划或未如期公告其具体增持计划的,则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且回购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上述措施实施后,仍未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则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30%,增持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控股股东公告具体增持计划后,该具体增持计划应予实施,不得撤回;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后,该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应予以实施,非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撤回。

  (三)终止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

  (下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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