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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15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32名、注册会计师2323名、从业人员总数 9114名,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规模

  立信2020年度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8.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0.4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2.46亿元。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0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29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62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姓名:李勇平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陶书成

  

  (3)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姓名:乔鹏宇

  

  (4)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姓名:孙峰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无不良记录。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立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会计师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 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及公司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其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控审计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任务,审计结果 客观、公正。

  综上,我们同意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及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决定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单位,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事务所的报酬事宜。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0-01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3)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4)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5)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规定。

  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 会〔2018〕35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公司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差异。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无影响。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①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②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3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根据该规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相应调整的事项。

  (5)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

  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 会〔2018〕35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中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①新租赁准则引入了“控制”、“已识别资产”等概念,对租赁的识别以及租赁与服务的区分制定了相关指导原则。此外,新租赁准则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作出了规定。

  ②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取消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③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 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公司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会计政策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

  ● 委托理财类型: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策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充分合理利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及相关情况

  1、资金来源: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083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2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8,093.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820.0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 年 9月18日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8] 第 ZF10649号《验资报告》审验,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公司将谨慎考察、确定委托对象、理财产品,目前尚未选定委托方及具体产品。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投资品种,风险可控。公司财务部将时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为控制风险,公司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二)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在授权范围内所购买的是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流动性好、保本型产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募投项目正常建设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证股东利益。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四、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所涉及的投资产品为金融机构发行的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提醒广发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本事项已于2021年4月1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如下:

  (一)监事会意见

  2020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符合相关规定及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结构性存款,可以增加募集资金现金收益,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也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 万元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1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和公司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根据募投项目目前的实 际需要,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8,0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计划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综上,保荐机构对捷昌驱动本次使用2018年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1)最近一年净资产指2020年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最近一年净利润指2020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七、备查文件

  1、《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瑞信方正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20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35,486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昌驱动”)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55名,共计解除限售1,035,486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72,797,032股的0.38%。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2,508股;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978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一)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9年1月20日,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披露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2、2019年1月2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就激励对象的名字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9年2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19年2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9年3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与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19年3月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162.7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9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19年3月8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0年2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0年2月14日为授予日,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预留部分的54.08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2月14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6、2020年4月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0.4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74元/股;对因公司层面考核要求未达成涉及的90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58.43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13.7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3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3746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离职的激励对象陈泽、叶良杰数量合计为1.6746万股,回购价格为9.46元/股;离职的激励对象吴江颖数量为0.7万股,回购价格19.44元/股。

  8、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情况

  

  2、预留授予情况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届满的说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25%。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3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3月8日,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3月8日届满;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2月14日,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2月14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其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修订稿)》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55名,共计解除限售1,035,486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72,797,032股的0.38%。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2,508股;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978股。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情况

  单位:股

  

  注:上述股份数量是因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情况

  单位:股

  

  注:上述股份数量是因公司2019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四、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35,486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2,508股;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67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2,978股。

  2、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

  3、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分别已于2021年3月8日和 2021年2月14日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符合第一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55名,共计解除限售1,035,486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72,797,032股的0.38%。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15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尚需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的手续。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22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沈艺峰先生、张坤阳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沈艺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张坤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沈艺峰先生、张坤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沈艺峰先生、张坤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沈艺峰先生、张坤阳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任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胡国柳先生、周爱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胡国柳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将同时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简历:

  周爱标先生,1968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专业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浙江省先进会计工作者。曾任衢州市华大实业总公司计财处处长;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经理;理想(中国)科学工业有限公司财务、人力负责人;浙江畅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等职。

  胡国柳先生,1968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曾任海南大学计划财务处副处长、管理学院党委书记、管理学院院长、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长城信息、汇川技术、海南海药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11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

  ●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0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5,428,558.2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40,367,393.77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为886,068,989.59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企业现金分红,给予投资者稳定、合理回报的指导意见,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更好地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如下:

  1、公司拟以2020年年度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截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总股本为272,797,03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9,118,812.8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为26.91%。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截至2020年4月20日,公司的总股本为272,797,032股。本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为381,915,845股。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后续工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及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 2020 年利润分配预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议案,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当前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利益,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敬请广发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23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拟在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慧办公驱动系统升级扩建项目”、“数字化系统升级与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捷昌全球运营中心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8号)核准,捷昌驱动非公开发行股票24,392,2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84,999,997.36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23,675,842.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1,324,155.22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二、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操作流程

  (1)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明确外汇的种类和金额,并由采购部门提交付款,相关付款审批流程,资金支付按照公司财务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执行。

  (2)办理外汇支付时,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自有外汇付款,并按月汇总外汇使用支付资金明细表(外汇支付按照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人民币金额),同时抄送保荐代表人备案。

  (3)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后,将通过自有外汇支付的募投项目对 应款项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账户中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 代表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问询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如发现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存在不规范现象,公司应积极按要求更正。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和操作流 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捷昌驱动本次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捷昌驱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捷昌驱动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同意捷昌驱动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七、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2)瑞信方正关于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4)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公司代码:603583                             公司简称:捷昌驱动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1.3  公司负责人胡仁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爱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爱标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指标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和塡报。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下转D1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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