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获悉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基本情况

  

  二、募集资金被划扣的原因

  根据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1)浙05执66号】,因公司未如期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湖州分行”)的借款,工商银行湖州分行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扣公司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其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三、本次募集资金被划扣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被划扣的募集资金系用于偿还公司表内借款,将相应减少公司负债,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2、由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自2018年1月起一直处于被冻结状态,为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天花膜项目”的建设,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待天花膜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且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解冻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剩余募集资金。

  公司于2019年2月开始以自有资金投资天花膜项目,全力推进天花膜项目建设进度,天花膜项目已于2019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天花膜项目的投产情况符合公司预期,本次募集资金被划扣不会对天花膜项目的建设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2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2020)穗仲案字第5171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就与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请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颜某刚(第三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两起仲裁申请,仲裁案件号分别为(2020)穗仲案字第5170号、(2020)穗仲案字第5171号。提起仲裁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5),仲裁的进展情况详见下表: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各方确认:

  1、 在本案中,截至2021年1月29日,第一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租赁本金为42,752,585.81元,租息11,206,766.75元(含106万元延付款),以上合计53,959,352.56元,此金额为《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一创恒健2017租字第012-2号)项下第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或承担的全部金额或费用;

  2、 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承诺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分期偿还本条第1款所列之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欠款;

  3、 第一被申请人同意在本案仲裁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271,621元。

  4、 第二、第三被申请人确认对本条所列之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 申请人同意:在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按照本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结清全部欠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会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解除对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 如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中的还款计划,且有任何一起逾期超过10日,经申请人通知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申请人有权宣布本和解协议项下所有欠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

  (四) 第一、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同意在上述还款计划中,有任何一笔延期还款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还款义务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按时偿还部分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进展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2020)穂仲裁字第5171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