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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7版)

  (上接C5版)

  七、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八、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管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具体情况如下:

  华恒生物家园1号最终获配的股票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18%,即859,261股,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参与战略配售金额19,999,987.18元。华恒生物家园1号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华恒生物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时间:2021年03月23日

  备案编码:SQF404

  募集资金规模:2,000.00万元(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投资人情况:

  注:华恒生物家园1号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限售期情况:华泰华恒生物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机构安排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兴证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本次跟投的股份数量和金额,兴证投资最终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350,000股,跟投金额3,126.60万元。兴证投资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2,700万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3.16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21.21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19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2.52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9元(按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9.19元(按截至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2,532.00万元。

  2、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16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072号)。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6,606.12万元,根据《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072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已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13.98万元。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5,925.88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6,323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209,261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18%。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364,500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94384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为9,350,744股,放弃认购数量13,756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426,239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426,239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3,756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 230Z3668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230Z0806号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度审阅报告及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

  二、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2021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358号),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度审计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流动资产26,158.2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40.45%,公司资产总额为74,288.58万元,较上年末增加32.40%,主要原因为:①2020年末尚处于信用期内的应收货款较2019年末增加4,219.56万元;②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建房屋及设备,因而固定资产增加较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48,978.03万元,较上年末增长32.85%,主要原因为202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2,110.02万元,从而未分配利润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34.07%,与上年末相比降低0.22个百分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保持稳定。

  2020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有一定幅度下降,主要原因为:①受D-泛酸钙2020年6月后市场价格下降幅度较大的影响,2020年D-泛酸钙销售毛利较上年减少1,160.70万元;②DL-丙氨酸销售毛利较上年减少,受到诺力昂提升生产工艺,使用L-丙氨酸替代DL-丙氨酸生产MGDA,减少了对DL-丙氨酸采购量的影响,2020年公司DL-丙氨酸销售毛利较上年减少569.82万元;③受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下降影响,2020年公司汇兑损失较上年增加568.05万元。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但总体上与净利润水平相当,主要原因如下:①受2020年四季度以来大宗商品价格上升趋势以及国外疫情影响,公司国内外客户为保证充足的原材料库存,于2020年四季度增加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从而导致2020年末尚处于信用期内的应收货款较2019年末增加4,219.56万元,因而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下降较大;②2020年度支付的各项税费较2019年度增加1,277.56万元,其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较上年分别增加1,145.79万元、146.25万元;③因公司员工人数增加影响,2020年度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增加453.95万元。

  三、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2021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81,015.00万元,较上年末增加9.0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2,086.2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6.35%,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35.71%,与上年末相比增加了1.64个百分点。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上年同期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主要系受到海运不畅、重要生产基地巴彦淖尔华恒所在省市拉闸限电等因素影响所致。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22.5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41.79万元,主要系2021年1-3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有一定幅度增加。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运行。公司主要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不存在异常变动,公司所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认为,华恒生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华恒生物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愿意保荐华恒生物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华恒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黄超、饶毅杰作为华恒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黄超先生,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董事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福建省会计行业领军后备人才。熟悉IPO、并购、再融资等投行业务,主持或参与的项目包括德艺文创(300640)、金牌厨柜(603180)、星云股份(300648)、捷昌驱动(603583)、瑞芯微电子(603893)、润阳科技等多个IPO项目,中闽能源(600163)等再融资项目,具备较强的投行理论和实践经验。

  饶毅杰先生,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保荐代表人,从事投资银行业务10年,主持或参与了格尔软件(603232)、迎驾贡酒(603198)、安科瑞(300286)、兄弟科技(002562)等多个IPO项目,中闽能源(600163)非公开发行、厦华电子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华商低碳、宁腾物流、俪德照明、合晟资产、俏佳人等新三板项目的挂牌上市工作,主持或参与了快可光伏、海益宝、万龙电气、海迈科技等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股东、公司董事郭恒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三和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非自然人股东恒润华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公司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发行人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五)持股5%以上的股东江苏高投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

  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六)持股5%以上的股东兴和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本合伙企业减持前将提前通知公司并在公司公告之后三个交易日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减持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七)持股5%以上的股东马鞍山基石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合伙企业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合伙企业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时所持股份数量的5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本合伙企业减持前将提前通知公司并在公司公告之后三个交易日再实施减持计划。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减持承诺的,减持收益全部归属于公司,持有的剩余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合伙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八)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首席科学家张学礼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九)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樊义、张冬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刘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一)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唐思青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称“股份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票。在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本人将视自身财务情况及资金需求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或减持,且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前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因公司进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相关减持行为同时须符合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二)其他股东的限售安排

  若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36个月内,若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启动条件成就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公司将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将遵循以下规则: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每次启动条件满足时回购(以下简称“单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简称“累计回购股份”)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③累计回购股份的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50%,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前述资金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在上述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数额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总数不高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在上述情形下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本次稳定

  (下转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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