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6版)
股价而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但不超过50%。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公司若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不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对措施
1、若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前述稳定股份措施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其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其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的相关内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已就欺诈发行上市事项出具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的相关内容。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本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购回数量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恒华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
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如公司因存在欺诈发行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认定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购回数量相应调整)。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本人将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股份回购义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净资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由于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一)公司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帐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目前业务处于快速发展状态,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处于增长阶段。为了应对公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进一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为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此外,公司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了细化,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回报。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作出如下承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制度时,可将承诺人薪酬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坚持现金分红优先的原则。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3)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董事会制订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董事会需事先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履行听取股东意见、征询监事会意见及取得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等程序后,先由董事会决策通过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印花税、资金占用利息等。
3、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其减持的原限售股份。承诺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有权部门审批通过的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承诺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发行人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2、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违法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的相应股份购回及赔偿措施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承诺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薪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的承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后续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出具的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有关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承诺
(一)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回避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对所有股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就避免与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出具日后,承诺人将尽可能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利用自己所持公司股权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或强迫华恒生物与自己发生交易。
二、如果华恒生物因业务需要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方发生商业往来时,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实行回避并且不对其他有权决策人施加影响。
三、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华恒生物的交易价格将恪守一般商业原则,等价、有偿、公平交易,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损害华恒生物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承诺人因此所得的收益归华恒生物所有,并将向华恒生物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华恒生物有权暂时扣留承诺人现金分红,直至承诺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承诺如下:
“承诺人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投资或以控股方式间接投资与华恒生物业务同类(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和项目;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华恒生物发生竞争的企业提供帮助,除非事先报告并经过股东大会同意。
承诺人将促成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重要关联方履行上述同业竞争的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引起同业竞争,承诺人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放弃此类同业竞争。
如违反上述承诺,则承诺人因此所得的收入归华恒生物所有,并将向华恒生物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华恒生物有权暂时扣留承诺人现金分红和工资、薪酬及津贴,直至承诺人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三)承担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社保及公积金的缴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而产生补缴义务以及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罚款或损失,将由承诺人全额承担。
在该等情形出现时,承诺人将在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要求的时间内将相关款项付清。如不能及时付清,则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在付清前,同意公司暂时扣留承诺人的现金分红,直至承诺人足额履行上述相关义务之日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②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③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④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承诺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承诺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承诺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自愿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公开承诺;
③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④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和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承诺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⑤违反承诺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五)承担因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恒华出具承诺: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其所拥有的厂房、仓库等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书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被强令拆除而受到损失,本人将自愿补偿公司为此所受到的所有损失。
(六)发行人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或类似权益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审计报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1]230Z0358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审字[2021]230Z0358号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恒生物202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华恒生物,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 收入确认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注释26及“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注释31。
华恒生物主要从事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46,642.82万元。由于销售收入对华恒生物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存在华恒生物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对收入确认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估管理层对收入确认时点或收入被操纵固有风险的内部控制设计,并对其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
(2)了解华恒生物业务模式,抽样检查销售合同/订单,识别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估华恒生物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3)询问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并结合查询工商登记信息等程序,确认客户与华恒生物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选取样本检查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验收单、出口报关单、销售发票、回款记录等支持性证据;
(5)对重要客户进行函证,核对交易金额和往来余额;
(6)执行分析性程序,将营业收入、成本以及毛利情况与上年同期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7)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销售执行截止测试,确定相关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二) 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公司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注释10及“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注释3。
华恒生物2020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9,009.47万元。华恒生物以应收账款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管理层需要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这些重大判断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估计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我们对应收账款减值准备执行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评估华恒生物与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和坏账准备计提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并对其运行有效性实施测试;
(2)检查管理层制定的坏账政策是否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获取管理层评估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以及确认预期损失率的依据,并结合客户信用风险特征、账龄分析、历史回款、期后回款等情况,评估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3)对期末单项重大应收账款,结合询证余额、检查历史回款记录和期后回款记录、分析账期、检查交易对手信用情况等程序,逐项评估管理层单独减值测试结果是否客观合理。
(4)复核按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情况,检查其坏账准备计算的准确性。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华恒生物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华恒生物、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华恒生物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华恒生物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华恒生物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华恒生物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下转C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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