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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德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 《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7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项目名称: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

  ● 项目投资规模: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分为两期同步进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分两期实施,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能智慧路灯及相关配套设施六万套。

  ● 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主要实施土地由参与竞买获得,能否竞买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风险。

  2.若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项目土地取得、交付进度与时间存在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或资金筹措不到位,将导致该投资协议的签署、履行及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0日,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以全资子公司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主体,承担及享有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及享有的义务和权利。

  (二)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已对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交易履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甲方: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廖立新

  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

  唯一股东:德阳经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因协议主体为政府单位,无法披露财务数据。

  乙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熹

  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

  注册资本:壹亿肆仟贰佰捌拾玖万叁仟壹佰元整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灯具、通用电子产品、工艺品、不锈钢制品;钢制电杆、通讯杆设计、制造、销售、安装;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锻件加工;照明景观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研发与销售;新能源研发;灯具研发;机械设备设计、研发;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生产半导体(LED)及半导体(LED)灯具、太阳能电池组件、物联网智能照明管理系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甲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实施方式:乙方已在德阳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名称为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ACGMU63L),注册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泰山南路二段733号五洲广场21栋19-12号,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二)项目名称: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三)主要产品:多功能灯杆、视泊机器人等产品

  (四)项目投资规模:本协议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分为两期同步进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项目分两期实施,项目全部投产后,可实现年产能智慧路灯及相关配套设施六万套。

  (五)投资及建设进度、周期:乙方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30个月内竣工投产。

  (六)项目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及融资

  (七)市场定位及可行性分析

  1.符合产业政策,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2019年4月工信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2019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要求“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要利用路灯、监控、交通指示等社会杆塔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微(小)基站建设”。地方层面,四川、广东、湖南、海南、吉林、江苏、陕西、广西、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推动本地的智慧杆塔建设和发展。在宏观政策的驱动下,公司智慧路灯业务得到飞速发展,公司先后中标云南丽江、成都双流、成都锦城绿道、四川眉山及张家口冬奥会项目等几个城市级的智慧路灯项目。由于智慧路灯加载设备众多,对杆体的加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公司智慧路灯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现有场地及工艺工装都难以满足智慧路灯边缘计算网关、智慧视泊系统、NB-IoT模块及多功能杆的生产需求。因此开展智慧路灯智能制造项目,对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智慧路灯市场的占有率、提升产品技术性能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公司具有多年行业经验积累,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管理保障。

  公司从事智慧路灯行业多年,管理经验丰富,在现有业务开展过程中已积累的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经验和能力都为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及市场开拓提供了保障。项目建成后,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获取市场收益,一是产品直接销售,项目将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开发多功能路灯与智慧路灯并直接销售。二是产品运维服务,项目产品由公司自行投建并获得特许经营权实现收益,包括来自5G设备服务、广告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及市民服务等渠道。

  四、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用地

  1.一期项目乙方拟租用经开区标准化厂房1号楼进行必要性改建,面积为6768m?。二期项目乙方拟取得的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约100亩,拟建设项目用地的推荐位置位于泰山路与扬子江路交汇处东南角,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际面积、位置和出让年限的起算日,以乙方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甲方负责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及时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出让价不低于德阳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3.甲方负责协调工信部门按照《中共德阳市委、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德委发〔2018〕31号)文件对该项目是否符合全省优先发展产业进行认定,若该项目经工信主管部门认定为全省优先发展产业,则由甲方负责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向乙方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0%的标准确定优惠价格,并依法及时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4.乙方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等要求积极参与上述土地竞买,竞买成功后,应即时与出让人签订并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未经许可,乙方不得在项目用地内开采砂石用于牟利。

  6.在乙方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协助乙方即时取得项目用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在项目建成投产前,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抵押、出租、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对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

  (二)项目扶持

  乙方在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应享受《德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同时乙方应享受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包括落户奖励、经营贡献奖励、高管人才奖励、联动发展奖励、规费及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奖励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新出台优惠和项目扶持政策,乙方符合优惠和扶持条件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三)违约责任

  1.逾期违约金,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款总额为基数,按照逾期时间每日1‰计算,乙方累计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2.甲方回购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价款的单价和回购土地的实际面积及乙方已投入的成本之和计算价款。

  3.因乙方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按照(三)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但逾期时间未满一年,且不同意退地的;

  (2)乙方项目未按约定时间竣工验收投产的。

  4.因乙方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回购土地,并在完成乙方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三)违约责任第2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土地价款:

  (1)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年不满二年的;

  (2)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的。

  5.乙方未履行本协议(一)项目用地第4条款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及项目相关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6.因乙方原因,在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竣工日,二期项目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60%以上的,甲方有权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宗,并要求乙方退还未使用的土地,退还的土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价款的单价和回购土地的实际面积及乙方在回购土地上的投资成本之和计算价款。若乙方不退还未使用的土地,则乙方按照本协议(三)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协议约定竣工投产之日起计算)。

  (四)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受不可抗力影响方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五)协议主体

  乙方为实施本协议约定项目已经注册成立德阳华智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主体,承担及享有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及享有的义务和权利。

  (六)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等发生的任何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及其它事项

  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证明等相关文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投产运营后,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若有)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乙方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投资新建项目后续能够成功实施,将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规模,扩大产能,对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国内智慧路灯市场的占有率、提升产品技术性能优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将对公司未来收入及利润的增长带来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项目主要实施土地由参与竞买获得,能否竞买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存在一定的项目建设风险及运营未达预期风险。

  2.若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导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项目土地取得、交付进度与时间存在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面临的各种不确定因素,或资金筹措不到位,将导致该投资协议的签署、履行及项目的实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进展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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