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6 证券简称:苏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0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788号)核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4月12日公开发行5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苏行转债,债券代码127032.SZ),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0亿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1,166.46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98,833.54万元。
截至2021年4月16日,本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共计5,0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943.40万元及相关的增值税56.60万元后的金额为49.90亿元,已于2021年4月16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上述募集资金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及相关的增值税。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4月20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425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行于2021年4月20日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署了《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本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1694500000959。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招商证券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51694500000959,截止2021年4月16日,专户余额为499,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与招商证券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本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行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晓、王玲玲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本行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本行查询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本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本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书面通知本行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8.《监管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招商证券有权要求本行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本行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本行、招商证券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监管协议》自本行、招商证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后失效。
10.因《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监管协议》一式六份,本行、招商证券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本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本行与招商证券签署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425号)。
特此公告。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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