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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天诺 财富签署《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1-0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诺财富”)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世界”)、徐茂栋3人的股权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与天诺财富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前期披露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8日及2017年8月22日与天诺财富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融资金额均为1.5亿元人民币(合计为3亿元人民币),年化利息率9.511%。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申请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19)。

  2、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期限已经届满,但上市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天诺财富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被申请人星河公司、徐茂栋也本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天诺财富向上海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

  3、上海仲裁委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在仲裁委所在地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作出(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裁决书》,要求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197,010,289元,并赔偿回购价款资金占用损失。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沪仲案字第1833号案件<裁决书>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

  4、天诺财富以相关当事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3执1351号《执行裁定书》。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2019)苏03执135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5、2020年5月9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诺财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各方约定公司应按约定的进度及期限向天诺财富偿还共计190,694,000元,同时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齐哈尔欣豪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应于约定时间内质押于天诺财富。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与天诺财富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6、2020年5月29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徐州慕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诺财富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所述之第一期金额64,835,960元的还款期限进行了调整。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与天诺财富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7、截至2021年4月21日,公司尚需还款金额9,500万元。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天诺财富签署《补充协议(二)》。

  二、《补充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诺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同意,对于乙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项下尚未清偿的款项,乙方应按如下约定按期向甲方偿还:

  

  第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一一期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并要求各方(包括未签署本协议的被执行人)按照生效裁决履行全部义务。恢复本案强制执行后应扣减乙方已经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三条 双方承诺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其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及,本协议的履行及签署与双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的行政命令,或双方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矛盾和抵触。

  第四条 本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有效补充,与《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与《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事宜,以《执行和解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五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伍份,双各执贰份,提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存壹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亦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事项涉及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已在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度报告中计入其他流动负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结果测算,对2020年度损益影响约为2,945.54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上述影响系冲回本案以前年度计提的利息及诉讼相关费用所致,对2021年及期后利润无影响。

  本次签署的《补充协议(二)》延缓了公司对剩余待还款金额的还款期限,未有新义务产生,因此对公司的影响较之前无变化。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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