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21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塔基路1568号公司1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荆世平先生

  6.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情况:

  

  (三)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 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审议通过《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 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五) 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六) 审议通过《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七) 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 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十)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 出席律师:车千里,田雅雄

  (三)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