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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8        证券简称:金河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1日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4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福忠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8,862,8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747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9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8,848,34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0.74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5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2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5人,代表股数1,640,7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83%。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的专项说明》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通过了《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2、审议通过了《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

  

  1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忠、路漫漫和焦秉柱合计持有股份254,770,045股回避表决。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预计新增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

  

  16、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袁飞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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