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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 比例超过1%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7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首席技术官姚力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阁实业”)、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宏德实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姚力军先生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997,912股,减持股份数量累计达到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4%,江阁实业和宏德实业未减持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姚力军

  2021年4月21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江丰

  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3、本机构及个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保荐工作概述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金  骏  季诚永

  法定代表人: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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