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3 证券简称:宇环数控 公告编号:2021-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世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
84,518,2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9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84,493,7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5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1%。
(2)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 5,300,4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275,99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0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莫彪、张熙子
(三)结论性意见: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关于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四月
致: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3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14:00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许世雄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 4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15:00,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4,493,79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15203.5万股)的55.575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03.5万股)的0.016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 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14,19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5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296,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6%;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410007
电话:0731 82953777 传真:0731 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证券代码:002903 证券简称:宇环数控 公告编号:2021-032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25日本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52,400,000元减少至152,350,000元,股份总数由152,400,000股减少至152,350,000股。
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可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前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若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无异议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届时公司将按程序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债权人可通过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1、 申报所需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 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制造产业基地永阳路9号公司证券部
3、 申报时间:2021年4月23日至6月7日
4、 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易欣、证券事务代表孙勇
电话:0731-83209925-8021
传真:0731-83209925-8021
电子邮箱:yhzqb@yh-cn.com
5、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002903 证券简称:宇环数控 公告编号:2021-031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股东彭关清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897,4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450%),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42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2756%)。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彭关清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含因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不进行减持)。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决定,但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彭关清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股份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上述半年期限届满后的一年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截至目前,彭关清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亦未违反上述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相关承诺。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有关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遵照规定执行。
3、本次拟减持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彭关清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宇环数控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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