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7 证券简称:天域生态 公告编号:2021-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罗卫国和史东伟先生的通知,罗卫国先生和史东伟先生与上海牧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牧鑫青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牧鑫兴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以下简称“牧鑫青铜1号基金”与“牧鑫兴进1号基金”)于2021年4月22日分别签署《罗卫国与上海牧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牧鑫青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史东伟与上海牧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牧鑫兴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罗卫国、史东伟先生同意分别依法将持有的公司14,300,000股股份以10.31元/股的价格协议转让股份,转让总对价为294,860,000元。罗卫国、史东伟先生分别为上述二支私募基金产品的单一委托人。
●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协议转让前,罗卫国先生持有公司63,547,300股,持股比例:26.28%;史东伟先生持有公司57,388,800股,持股比例23.73%。本次协议转让后,罗卫国先生持有公司49,247,300股,持股比例:20.37%;史东伟先生持有公司43,088,800股,持股比例:17.82% 。罗卫国先生和史东伟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没有影响。
● 风险提示: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收到控股股东罗卫国先生和史东伟先生(以下可称“甲方”)的书面通知,罗卫国先生和史东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上海牧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可称“乙方”)。
定价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持股比例合计应当为50.02%,差额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姓名:罗卫国
在上市公司职务:董事长、总裁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号B2栋
转让方2姓名:史东伟
在上市公司职务:副董事长、副总裁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唐山路1188弄2号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牧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牧鑫青铜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牧鑫兴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80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杰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3121206851
营业期限: 2014年8月8日至2034年8月7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2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1503室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
1、罗卫国、史东伟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300,000股股份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31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94,860,000元。
2、在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210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乙方有权于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的210日内分四次向甲方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直至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
2、本次协议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三)、权益归属和信息披露
1、 披露责任
受让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的有关监管要求的规定,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其中应由受让方提供的(或有)陈述、声明、保证等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2、 其他
受让方应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受让人受让公司股份的目的,仅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六)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3、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双方应将或有修订的内容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4、一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的受让方牧鑫青铜1号基金和牧鑫兴进1号基金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单一委托人分别为罗卫国先生和史东伟先生本人。
根据相关协议转让合同,以及牧鑫青铜1号基金和牧鑫兴进1号基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表述,牧鑫青铜1号基金和牧鑫兴进1号基金受让公司股份的目的,仅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也不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仅是对受让后的股份进行资产管理。
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本次协议转让存在的风险
本次协议转让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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