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极米科技”)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简称“宜宾极米”)为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25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3.7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7,16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6,243.17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了XYZH/2021CDAA90051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三、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极米为“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实施主体,公司将与宜宾极米共同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化。
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后,公司将及时安排新增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宜宾极米、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前述事项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事宜的决策权,并办理上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除前述新增的实施主体,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投资内容等其他内容不存在变化。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宜宾极米为实施主体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募集资金用途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五、 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宜宾极米为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2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相关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2、 审议程序
202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执行的新租赁准则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 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自2021年第一季度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而进行的合理且必要的变更,是为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35号文件的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2、监事会意见
与会监事审议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3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6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廖传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与会监事审议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仅新增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宜宾市极米光电有限公司为“光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与会监事审议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与会监事审议了《关于<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及附件,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2021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3日
公司代码:688696 公司简称:极米科技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钟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廖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彭妍曦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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