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定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对公司2020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确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行业薪酬水平,制定公司2021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薪酬情况
2020年度,公司按照年度津贴标准3万元(税前)向独立董事实际发放了津贴,公司内部董事的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另行支付董事薪酬;公司监事的薪酬依据其所处岗位、工作年限、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未另行支付监事薪酬;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了相应金额的薪酬及奖金。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薪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方案适用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薪酬标准根据所任职位的责任、风险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薪酬体系由基本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组成。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级、任职年限、岗位责任等予以确定;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净利润完成情况挂钩发放,最终领取的绩效薪酬会有所浮动。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除独立董事外,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独立董事按照公司与其签署的《独立董事聘任合同》领取报酬。
2、监事年度薪酬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监事不领取薪酬。
三、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此外,公司2021年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其他事项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
4、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及来公司现场考察的差旅费用,在每次差旅发生时凭有效票据按实报销。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可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7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1年5月1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的日期、时间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3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星期四)
(七)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议案名称:
1、《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确定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1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议案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及相关文件。议案8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1年5月7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
(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个人身份证;由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个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持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信函或邮件请在2021年5月7日17:00前送达或传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楼董事会办公室收,邮编:311613(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流程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楼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辉、唐悦恒 电话:0571-64560598。
(二)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350930
投票简称:屹通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1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备注:没有事项请填写“无”。
附件3: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 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公司)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若无明确指示,受托人可自行投票。
委托人签署:
(个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授权委托期限:自本次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4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
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 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项目概述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整合公司现有生产资源、提升生产效率、降低单位生产成本,结合当地政府发展规划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满足粉末冶金下游行业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拟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该项目包含将原厂区8万吨产能搬迁至公司位于湖塘区块的新生产基地,进行升级改造及扩产。项目总投资1087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0173万元,投资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决策程序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关于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针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此项交易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因此,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建设项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汪志荣
注册资本:1亿元
经营范围:铁基粉末冶金产品、有色金属粉加工,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财务状况:截至2020年底,公司经审计资产总额39,835.11万元,负债总额4,663.24万元,资产负债率11.71%;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3,933.88万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369.14万元。
公司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金属粉体制造商,目前已形成高性能纯铁粉、合金钢粉及添加剂用铁粉等系列产品,被广泛应用于交通工具、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工程机械及医疗器械等终端行业。公司通过二十年的技术积累,部分中高端产品主要性能已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初步满足下游客户对中高端金属粉体的市场需求。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及优异的成本管控能力,公司已成为国内铁基粉体行业的领军者之一及进口替代的先行者。
目前,公司目前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良好,具有年产8万吨各类水雾化铁基粉体的生产能力,公司具有在雾化金属粉体产品生产上的多年技术经验和管理经验,可有效保障项目的顺利投产。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浙江杭州建德市大慈岩镇工业功能区湖塘区块
3、项目建设内容:原厂区8万吨产能搬迁、升级改造及扩建后,形成年产13万吨铁、铜基金属粉体的生产能力,产品包括铁基系列粉、铜基系列粉、钢铁粉以及不锈钢粉等。
4、项目建设期: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
5、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087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0173万元,本项目投资资金全部由公司自筹解决。
6、项目预期收益: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从建成投产到完全达产需要24个月。当项目达到设计能力13万吨时,实现销售收入101400万元,净利润11984万元。
四、本投资项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核心零部件等领域国产化水平的提升及金属粉末在家电等下游领域渗透率的进一步提高,国内对金属粉末需求量将大大提高,从而为金属粉末产能的扩大创造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为了更好的发挥生产协同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管理效率,本项目把原厂区8万吨的产能搬迁、升级改造及扩建,将进一步降低公司的整体运行成本。
本项目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公司装备的自动化水平,还可以提高产品质量,拓展产品品种,实现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并满足国内下游企业对粉末冶金制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因此,本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增加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行业地位,有利于提高公司产品的附加值,同时能够充分发挥生产经营的协同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五、本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国内金属粉体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众多中小企业在中低端金属粉体市场展开激烈竞争。公司作为国内铁基粉体行业的主要企业之一,具有较强的技术和规模优势,通过不断加强产品技术开发,提高高端产品比例,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原材料以废钢为主,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随市场废钢的采购价格而变动,而采购价格一般参考到货当日或前一定期间内的市场价格并上下浮动一定区间确定。公司由于在产品质量及供货稳定性具有优势,对下游客户成本转嫁能力相对较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项目建设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本次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时间周期,尽管公司进行了充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因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报批手续缓慢、工艺技术升级等因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不达预期、不能按期达产等风险。
(四)项目经济效益达不到预期的风险
项目效益预测数据是公司基于当期市场状况及成本费用水平估算,并不代表公司对该项目的盈利承诺,能否实现取决于宏观经济环境及市场变化因素、经营管理运作情况等诸多因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0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独立、公正、客观的评价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勤勉、认真地履行其审计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拟续聘请天健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的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参照物价部门有关审计收费标准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收费水平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二)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末,天健拥有合伙人203名,注册会计师1,8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37人),首席合伙人为胡少先。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孙文军,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1997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林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2009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至今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IPO申报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重大资产重组审计等证券服务。
(三)业务信息
2020年度天健业务总收入30.6亿元,其中:审计收入2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8.8亿元。2020年度天健为上市公司(含A、B股)提供年报审计服务511家,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教育,综合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数为382家,天健具备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经验 。
(四)执业信息
1、项目组成员信息
2、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上述人员过去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五)诚信记录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的执业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查阅了天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纪录等资料,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为天健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 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对其职业操守、履 职能力等做了事前审核,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
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承诺在审议该议案时投赞成票。
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 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3、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的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参照物价部门有关审计收费标准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收费水平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
4、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开展对公司各项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5、公司审计委员会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议文件;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4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于2021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9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 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公司实现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3,691,395.36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本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7,322,255.82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5,813,779.66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23,136,035.48元,资本公积余额为139,816,106.22元。
基于公司2020年度的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的信心,公 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投资者回报需要的前提下拟定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0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 程》、《公司未来长期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2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
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 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公司2021年拟向银行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等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 年4月2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及日期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前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在执行新租赁准则时无需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无需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部分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6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计部负责人辞职及新聘任审计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审计部负责人盛燕敏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盛燕敏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辞去审计部负责人职务,辞职后将不再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盛燕敏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盛燕敏女士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裕先生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陈裕先生简历附后),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附件:陈裕先生简历
陈裕,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国共产党员,1969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杭州合力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浙江普林艾尔电器工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账会计等职务。
陈裕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5%的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满足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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