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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及 增补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1-017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金厚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金厚军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金厚军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金厚军先生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并使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增补骆泽军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时止。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骆泽军先生,中国籍,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法律专业。曾任华英禽类加工厂企管科长、公司企管部副经理、运营中心经理。现任公司生产运营部经理、职工代表监事。

  骆泽军先生目前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骆泽军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1-018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英农业”)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豫 01民初350号的《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对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禽业总公司”)提起了诉讼。

  2、公司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1)豫 01民初381号的《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件,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对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滨华英禽业”)提起了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为(2021)豫 01民初350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一: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2、诉讼理由:2020年6月19日起,原告与被告华英农业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英农业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亿元,用于借新还旧,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9日。202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华英禽业总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告华英农业在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4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华英农业未按约定偿还到期利息,故构成违约。2021年3月25日,原告向被告华英农业、保证人华英禽业总公司送达了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全部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华英农业立即偿还所欠本息,并要求保证人华英禽业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被告华英农业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各被告构成严重违约。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英农业偿还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借款本息合计208,143,968.56元(利息和罚息截止至2021年3月25日),剩余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结清之日。

  (2)判令被告华英禽业总公司在其应承担的最高额保证责任范围内对被告华英农业尚欠原告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判令上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违约损害赔偿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案号为(2021)豫 01民初381号诉讼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

  被告一: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

  2、诉讼理由:2018年6月14日,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借款,双方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华英农业提供贷款2亿元整,用于补充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24个月。2018年6月14日,华英农业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51%的股权质押给原告;同日,被告淮滨华英禽业于原告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价值为11647.53万元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为被告华英农业向原告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抵押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8年6月22日向华英农业发放贷款,但是合同到期后,华英农业未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英农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亿元整及利息和罚息人民币17,300,026.40元(罚息以期内欠息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后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

  (2)判令原告对华英农业提供质押的杭州华英新塘羽绒制品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原告对淮滨华英禽业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1647.53万元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持续梳理公司诉讼及仲裁情况,并 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做好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的披露工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一、案号为(2021)豫 01民初350号的《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件;

  二、案号为(2021)豫 01民初381号的《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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