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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21-031号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作出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及金额1,401,561,277.50元,反诉涉及金额643,955,926.25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诉讼各方如不服本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因此公司不排除各方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能。鉴于上述原因,本次诉讼的最终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4,以下简称“业绩预告”),预计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对公司《业绩预告》所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020年8月,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合称为“被告方”)合同纠纷事宜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皖04民初173号,涉案金额1,401,561,277.50元。就前述诉讼事项,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反诉涉及金额643,955,926.25元。关于上述重大诉讼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9月11日、2020年12月8日披露的《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7)、《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60)。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收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0)皖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二、《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广州粵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价款本金994,207,500元;

  (二)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69,749,389.5元(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给付部分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一的标准计算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80,557,202.2元;

  (五)驳回广州粵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49,6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4,606元,由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南仁爱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366,584元,由广州粵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8,022元;反诉受理费1,647,789元,由淮南永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64,702元,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0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事项系法院对于本次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诉讼各方如不服本次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因此公司不排除各方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可能。

  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业绩预告》,预计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对公司《业绩预告》所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皖0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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