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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5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02号文核准,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向截至2019年4月8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隆基股份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A股股份。本次配股实际配售人民币普通股833,419,462股,配股价格为人民币4.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75,400,498.3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383,341.95元(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8,017,156.35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4月17日到位,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02360004号验资报告。

  鉴于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最大程度地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提高对股东的回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20,000万元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投资建设,剩余的1,698.82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7,685.90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4月23日,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或“广发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国信证券”)、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或“宁夏乐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隆基股份

  乙方:广发银行

  丙方:国信证券(主承销商)

  丁方:宁夏乐叶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丁方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丁方计划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丁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丁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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