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预计的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对关联交易无重大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陈国桢先生、YouRuojie女士回避表决,公司其他非关联董事全票同意通过本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均基于公司经营所需,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均属合理、必要,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客观、公允,体现了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0年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的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采用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定价制度,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收入、利润来源对关联交易无重大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二)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三)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6月5日
法定代表人:尤小华
注册资本:1280万欧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月工路1369号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聚氨酯硬泡、高强度聚氨酯板等保温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等售后服务,销售自产产品。以上同类商品及砂浆、网格布、保温钉等配套辅助材料的批发、进出口及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杭州控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8月14日
法定代表人:许玉军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室-231
经营范围:服务:电气工程,计算机软件产品、网络设备、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智能楼宇综合弱电工程、通信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民用安防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尤小玲
注册资本:308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铜盘路1号
经营范围:聚氨酯系列产品、聚酯多元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危险固废处置;铁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7年11月2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锋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经营范围:聚酯多元醇、聚氨酯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印铁制罐制造、销售;货物运输、物流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5、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6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锋
注册资本:120300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
经营范围:票据式经营:苯、液氨;研发、生产、销售:氢气、环已烷(中间产品)、环已酮、环已醇混合物、硝酸、环己烯、正戊醇、二氧化碳、环已烷(副产品)(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 ;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 ;研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聚氨酯产品制造和销售;印铁制罐制造和销售;从事投资业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3月31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555号16幢8层
经营范围: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塑料制品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5年1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资本:13868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经营范围:无储存场所经营: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聚氨酯产品、聚酰胺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燃气经营;实业投资;化工技术研发、工程设计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道路货物运输、物业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7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宇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启东吕四港经济开发区石堤大道9号
经营范围:产业用非织造布超纤材料、海岛型超细纤维、超细纤维(除危险化学品)生产、研发和销售,一般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3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杨从登
注册资本:65702.953263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华峰工业园
经营范围:氨纶产品的加工制造、销售、及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年12月11日
法定代表人:尤飞锋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武陵大道66号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聚酰胺、尼龙66盐、PA66切片;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年10月24日
法定代表人:尤小平
注册资本:170375.36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888号
经营范围:超细纤维聚氨酯合成革(不含危险化学品)、聚氨酯革用树脂的研发、生产,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2、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09年08月31日
法定代表人:陈伟鹏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重庆涪通物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姜曦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联农村六社综合楼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储存: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服务: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泊位:工业盐、固体氢氧化钠、化肥、金刚砂、己二酸;2#泊位: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液体氢氧化钠、盐酸、苯、环己酮、环己醇)(按许可证核定的期限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2、杭州控客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3、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4、浙江华峰新材料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5、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6、上海华峰新材料研发科技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7、华峰集团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8、江苏华峰超纤材料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9、华峰重庆氨纶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0、重庆华峰聚酰胺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1、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2、浙江华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13、重庆涪通物流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影响的企业。
14、关联自然人陈晓清、钱彩霞系公司董事长近亲属。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主要关联法人均系依法注册成立,合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一定的规模,且前期同类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由交易双方参照国家定价、市场价格进行协商定价,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市场价格以产品销售地或提供服务地的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在无市场价格参照时,以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作为交易价格及费率的定价依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可充分发挥关联方协同效应,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效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建立于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及关联人在业务、人员、 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 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拟向银行申请增加不超过等值人民币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6个月内有效。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增加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2020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总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36个月内有效。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为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号)。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向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确定,以在授信额度内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该授信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开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额度、开立信用证额度、贸易融资额度、外汇业务、低风险业务额度及其他公司日常经营、项目开发所需的各类银行业务等,融资期限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尤小平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关联交易豁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且上市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批和披露,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向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4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为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36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增加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在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亦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同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1-01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5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5日
至2021年5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7、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 1)。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并提供上述证明资料。以传真方式登记的,出席现场会议时还应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原件供核查。
4、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二)登记时间2021年 5月25日下午 12:00-13:0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场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凌燕女士 021-67276833
会务联系人:梁敏女士 021-67276833
公司传真:021-67270000
公司邮箱:hfly@huafeng.com
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月工路1111号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公司代码:601702 公司简称:华峰铝业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98,530,6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7,944,162.8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5.21%。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要业务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热传输领域内各系列、各牌号及各种规格状态的铝合金板带箔材料,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电站和家用商用空调热交换系统,以及用于制作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外壳。此外,公司自2019年开始生产冲压件,冲压件主要用于制造汽车冷却设备等的结构件,属于公司现有产品的下游衍生产品。公司所处行业为铝压延加工的铝轧制材子行业。
(二)经营模式情况说明
1、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和外购半成品,采用“以销定产、以产定购”的方式采购相应原材料。公司建立了成熟完善的供应商考察制度,与数家具有较强实力和信誉的铝锭供应商签订了长期采购协议,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了稳定的原材料供货渠道。为规避铝锭价格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采购的铝锭价格通常基于发货/订单/结算前一段时间内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上海期货交易市场等交易市场的铝锭现货或期货价格的均价确定。
2、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方式进行生产,经多年发展,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以销售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模式,由销售部门向生产计划科反馈需求,同时,生产计划科根据客户需求、产品生产周期、历史库存经验制定相应生产管理体系和生产计划安排。公司销售系统与下游客户每年签订产品销售框架协议,约定每年产品的定价方式、数量、规格、送货方式、质保条款等内容,依据框架协议、客户采购订单和客户需求预测制定生产计划。对于通用性较强、适用性宽泛的部分规格合金产品,根据每年销售常规数量将进行规模生产,保有一定数量库存,以缩短接单至供货的交货期,同时降低生产成本;对于部分客户指定的差异化、特性化规格合金产品,则采用按单生产方式,适应不同客户对不同产品在性能、技术指标、需求量的要求。其中,特别是冲压件的生产,不同客户对各自所需的冲压件在形状、结构、数量、功能和性能上的要求各不相同,差异化较大,属于定制化生产模式。
3、销售模式
公司销售方式包括直销和经销,并在不同区域市场设置办事处和派驻业务代表,以提升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根据产品和市场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
(1)国内销售
绝大部分国内销售采用直销方式,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和提供服务。2020年,为了进一步提升销售和服务的专业水平,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华峰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并通过贸易公司陆续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公司设有东部、南部、中西部及北部办事处,在各自区域均派驻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保证第一时间和客户的信息沟通、及时处理问题与提供服务。
(2)国际销售
公司的国际销售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
直销模式下,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2020年,为进一步加大日本市场开拓和业务,公司成立了控股子公司华峰铝业(日本)有限公司,并通过控股日本子公司陆续与日系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和提供服务。
经销模式下,公司将相应产品以买断方式出售给国内和国外的经销商,由经销商向外出售。采用经销模式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客户分布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地理范围较广,部分产品需求较为零散,通过在国外具备更广销售渠道的经销商经销,有利于降低市场开拓和管理成本,提高效率效益。
4、定价模式
基于行业惯例,铝轧制材生产企业普遍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公司也按照此行业定价模式惯例,结合自身业务制定详细规则。铝价随市价波动,通常基于发货/订单/结算前一段时间内长江有色金属现货市场、上海期货交易市场或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交易市场的铝锭现货或期货价格的均价确定,加工费则根据加工工序道次、工艺复杂程度、合金成分、坯料质量及运输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确定。
(三)行业情况说明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铝板带箔(公司自2019年开始生产冲压件,为现有铝板带箔产品的衍生产品),按产品的用途主要分为铝热传输材料、新能源汽车用电池料和冲压件。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有色金属压延加工(C326)”之“铝压延加工行业(C3262)”。
铝压延加工业是将电解铝(主要是铝锭)通过熔铸、轧制或挤压、表面处理等多种工艺及流程生产出各种铝材的过程。铝材按照加工工艺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铝轧制材和铝挤压材,合计可占到铝加工材产量的95%以上。其中,铝轧制材一般指铝板、铝带、铝箔,铝挤压材一般指铝型材、铝线材、铝管材等产品。
我国是铝压延加工大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至2019年,我国铝材产量从2237.50万吨增加到5252.20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94%。同时,中国也是亚洲铝轧制材产量第一大国,2010年我国铝板带箔总产量约718万吨,2018年总产量为1440万吨,复合增长率9.09%。(数据来源于中商情报网)。根据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铝板带箔材产量1600万吨,其中1185万吨铝板带材,415万吨铝箔材,较2019年均实现小幅增长。
铝轧制材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材料,随着近年来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汽车、建筑、家用空调等消费行业的总体稳定持续发展,为铝轧制材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国家大力倡导的“节能减排”政策,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油车辆车身加大铝板带箔材的使用比例,以进一步减轻自重、提高热交换效率、使用清洁电能和减少尾气排放,将为铝轧制材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499,975.54万元,同比增长11.79%,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为266,413.75万元,同比增长75.72%;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06,688.99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13.2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947.16万元,同比上升35.93%。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增加/(减少)):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①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②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3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适用于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重点排放单位中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该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该规定。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分子公司如下: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1-007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96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2,113.4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95.1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8,518.30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776号”《验资报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峰铝业有限公司已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设立了对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专户管理,对存放、使用做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个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已购买但未到期的现金管理产品及资金情况如下: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57,175.8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10833号报告进行审核。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该事项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等级低的投资产品。该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该滚动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为前提)。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同时,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行使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并由公司管理层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等应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年产20万吨铝板带箔募投项目累计投入金额未达到承诺投入金额,主要系公司于2020年7月一期设备生产线已初步实现全线贯通并投入批量生产,但是由于部分设备还需要调试升级,项目整体产能尚未达到募投项目初始设计的20万吨产能要求,目前公司正处于设备磨合生产及产能爬升阶段。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认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公告附件
(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
单位: 万元
注1:公司于2020年7月一期设备生产线已初步实现全线贯通并投入批量生产,截至2020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形成效益5,639.76万元。但是由于部分设备还需要调试升级,项目整体产能尚未达到募投项目初始设计的20万吨产能要求,目前公司正处于设备磨合生产及产能爬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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