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1-041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汪伟东先生召集,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详见2021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21年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1-042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已于2021年4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上午10:00在公司长街工厂三楼会议室现场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宏光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经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审核并发表如下意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所载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异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77 证券简称:奇精机械 公告编号:2021-043
转债代码:113524 转债简称:奇精转债
转股代码:191524 转股简称:奇精转股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会增加本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但不会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变更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新旧准则衔接规定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不重述2020 年末可比数,只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
(四)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测算,对2021年报表期初数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最终影响金额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会增加本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但不会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独立董事会计政策变更暨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特此公告。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公司代码:603677 公司简称:奇精机械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汪伟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鸣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伟锋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可转债募投项目情况
①可转债募投项目投入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3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公开发行了3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1,056.79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43.21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12月20日到账。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表中累计已投入金额为公司实际使用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支付的金额和待支付的合同尾款。
注2:表中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均为实际已支付金额。
注3:截至2021年3月4日,公司年产2600万件汽车动力总成关键零部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和其累计取得收益和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的净收益,合计20,230.12万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②可转债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年产 2,600 万件汽车动力总成关键零部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开设的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账号:9550880078074300164)今后将不再使用,为便于管理公司资金账户,减少管理成本,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完成上述募集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3月20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2、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2021年4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延期暨终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在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延期,终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0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终止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动事项
2021年2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控股”)和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汪永琪先生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投集团”)签订了《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汪永琪与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宁波工投集团受让奇精控股持有的56,135,298股公司股份和汪永琪持有的1,491,368股公司股份,合计57,626,6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转让价格约为每股人民币15.27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8.80亿元。交易完成后,宁波工投集团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股数占总股本比例最大的股东,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国资委”)。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2月25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1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豁免奇精控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出的部分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23日和2021年3月12日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
2021年3月15日,奇精控股质押给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有限公司的5,971,112股公司股票已解除质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17日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2021年3月22日,宁波工投集团收到宁波市国资委于2021年3月1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批复》(甬国资办[2021]16号),同意宁波工投集团以8.8亿元的价格收购公司57,626,666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3月23日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宁波市国资委同意宁波工投集团收购本公司股份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2021年4月2日,公司收到宁波工投集团转发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183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宁波工投集团收购公司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宁波工投集团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中,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6日在上交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披露的《关于收到<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
目前,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正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产业投资基金
2021年3月10日,东证睿禾收到了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2021年3月15日,东证睿禾办理完成了银行账户销户手续。账户注销前,东证睿禾将账户留存资金及期间利息合计248,042.99元进行分配。同日公司收到分配款项206,702.41元。东证睿禾已完成全部清算注销事宜。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3月17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诸暨东证睿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并完成注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5、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和大额存单以及其他低风险、保本型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1年4月23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5,5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4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6、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①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2021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博思韦精密工业(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思韦”)将与宁波榆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预计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733.90万元(含税),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本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②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2020年初,公司与控股股东宁波奇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精控股”)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奇精控股位于宁海县长街工业园区的办公楼的第二层与第四层,租赁期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租金(含税)为人民币94,824元。2021年一季度,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23,706元(含税)。
2020年10月31日,公司与宁波玺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悦置业”) 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公司坐落在宁海县气象北路289号一楼东面的房屋出租给玺悦置业,租赁期二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第一年租金35.00万元(含税),第二年为36.75万元(含税)。2021年一季度,上述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87,500元(含税)。租赁期间,上述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由玺悦置业承担并通过公司支付。2021年一季度,通过公司支付的水电费金额为23,484.30元(含税)。
7、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2021年4月6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1年4月19日,公司实施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92,136,91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213,691.0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13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
2021年1月4日,公司从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发布的《关于宁波市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45号)文件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博思韦通过了宁波市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为GR202033100021,发证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有效期三年。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根据上述文件打印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5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目前,博思韦已收到了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打印并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9、诉讼进展情况
①临沂正科诉讼情况
2015年12月1日,公司作为原告向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货款5,108,267.30元,及其逾期违约金97,948.80元(以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6日起算,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根据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临高新商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4,969,757.88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清产之日为止)。
2016年3月21日,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向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2016年3月25日,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鲁1391民破[预]2-1号),裁定受理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公司依法向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19年6月13日,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了《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方案,公司经债权人会议复核通过债权数额为5,086,460.29元,清偿率为1.73%,对应获偿金额为87,995.76元;同时,因部分破产财产未能变价完毕,以及尚有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清偿的款项(执行回款的数额尚不能确定)未收回,将在上述破产财产收回后进行二次追偿。《临沂正科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实施,公司首次获偿款项87,995.76元已于2019年到账。
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事项暂无新的进展。鉴于上述诉讼案件中,公司为原告,且公司已经将该笔诉讼涉及金额按照账面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笔诉讼不会对公司现有或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②杭州东林诉讼情况
2016年12月,公司作为原告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杭州东林塑胶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公司货款2,418,152.80元。 2017年7月14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6)浙0105 民初8423号),判定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2,418,152.80 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22元。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仍未收到上述款项。
公司已将该笔诉讼涉及金额按照账面余额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该笔诉讼不会对公司现有或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其他负面影响。
除上述诉讼之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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