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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监管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保荐人及相关商业银行已于2021年4月26日完成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有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发行了1,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1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含增值税)人民币13,779,000.00元,发行费用(不含税)为人民币12,999,056.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6,221,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7,000,943.40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余额1,488,200,000.00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CAC证验字[2021]006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4月26日,公司及其涉及募投项目实施的三家子公司、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湖州长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景田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部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费用。

  上述专户仅用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或甲方一)和公司涉及募投项目实施的三家全资子公司长兴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湖南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二)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湖州长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保荐机构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作为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50162663600000805,截至2021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488,200,000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长兴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235万平方米节能玻璃项目、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节能玻璃生产基地项目、湖南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节能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二期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佑龙、赵江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作为甲方一)、长兴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湖南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湖州长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作为乙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实施的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佑龙、赵江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长兴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天津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湖南旗滨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与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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