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0 证券简称:爱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 1 \* GB3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 2 \* GB3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金塘西路101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承慧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533,921,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9,690,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59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4,231,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14,983,5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52,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14,231,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逐项表决了《关于公司新增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1.01 为中康电力运营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483,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433%;反对2,4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5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45,3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7275%;反对2,43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7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2 为苏州慧昊金属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8,507,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60%;反对5,41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8662%;反对5,41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议案1.03 为经开区实业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8,507,6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860%;反对5,41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6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8662%;反对5,414,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1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黄楚玲、黎晓慧
(三)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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