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2020)苏0281民初2830号案件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3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董事会决议等。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关于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关于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2、(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董事会决议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等。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5)、《关于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传票>暨诉讼进展的公》(公告编号:2020-077)、《关于收到<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收到<传票>及案件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3、(2020)苏0281民初9332号案件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联通实业有限公司、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周慧玲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20年4月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关于收到<传票>及案件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4、(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
2020年6月初,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
2021年3月初,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针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判决驳回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进展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二、进展情况
(一)(2020)苏0281民初2830号、(2020)苏0281民初9332号、(2020)苏0281民初3353号案件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2830号、(2020)苏0281民初9332号、(2020)苏0281民初3353号】,主要裁定内容分别如下:
1、《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2830号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颍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2、《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53号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3、《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9332号
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二)(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获悉,原告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江阴法院出具的(2020)苏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向江阴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4月22日,在向二审法院移送案件期间,江阴法院收到原告撤回上诉的申请,故《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于江阴法院收到原告的撤回上诉申请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所述的民事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截至目前,关于(2020)苏0281民初2830号、(2020)苏0281民初9332号、(2020)苏0281民初3353号、2020苏0281民初3347号等涉诉案件已结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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