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175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五、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4月29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5.60元/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18名,授予1,5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5、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6、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上市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7、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24.75万股。按照2021年4月26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6,983.36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
以2021年4月26日收盘数据对本次授予的1,5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则2021年至2024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以2021年4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预测算的成本费用,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无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本次激励计划股份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募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9日,并同意授予318名激励对象合计1,5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后,监事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29日为授予日,授予318名激励对象合计1,524.7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联创电子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联创电子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5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新租赁准则的修订,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需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务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将在编制2021年年度及各期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2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鉴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宏声”)被列入“2020年度南昌高新区“映山红行动优秀企业”名单”和2020年度第一批江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2020年进入江西省证监局辅导期。联创宏声2020年度年报审计时,追溯调整了以前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补记结转营业成本以及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模具摊销等项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对联创宏声的股权投资也相应做了追溯调整。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将上述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公司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及更正原因
联创宏声2020年度年报审计时,追溯调整了以前年度资产减值损失、补记结转营业成本以及长期待摊费用中的模具摊销等项目,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对联创宏声的股权投资也相应做了追溯调整。
三、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追溯调整后,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年度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2018年和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及财务附注的影响如下:
(一)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1、对2018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更正(金额单位:元)
2、对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更正
(二)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
1、对2018年度合并利润表有关科目的更正(金额单位:元)
2、对2019年度合并利润表有关科目的更正
(三)对合并现金流量表不产生影响。
(四)对2018年、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的影响
1、对2018财务报表附注的更正
(1)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元
(2)盈余公积
单位:元
(3)未分配利润
单位:元
(4)投资收益
单位:元
(5)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单位:元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元
(7)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更正后)
2、对2019财务报表附注的更正
(1)长期股权投资
单位:元
(2)盈余公积
单位:元
(3)未分配利润
单位:元
(4)投资收益
单位:元
(5)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单位:元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单位:元
(7)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更正后)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次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使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公司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调整后的财务数据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2020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专项意见认为:联创电子对上述差错更正事项的会计处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和相关披露》的规定。
具体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1]006914号)。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0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继续为参股公司银行融资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10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继续为参股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联创”)参股公司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宏声”)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为了继续支持联创宏声加快发展,促进其早日进入资本市场,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继续为参股公司联创宏声提供担保9000万元,因公司副总裁罗顺根在联创宏声担任董事,该担保构成关联担保。
本担保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通过后方可实施,上述担保额度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有效,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此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
本次关联担保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年3月20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90662
4、注册资本:14688.4668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肖啟宗
6、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1699号
7、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电子元器件产品及配件、模具;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电子有限公司持有其20.05%股权,系公司参股子公司,且公司副总裁罗顺根在联创宏声担任董事。
9、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1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联创宏声控股股东为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肖啟宗,其股权结构如下:
10、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主要从事民用及军用电声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目前,联创宏声暂无外部信用等级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参股公司与贷款银行共同协商确定,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子公司江西联创为参股公司联创宏声提供担保,有利于筹措资金,保证日常生产经营的需求。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但其控股股东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前述银行授信及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江西联创因承担保证担保义务而为联创宏声支付的所有代偿款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参股公司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0年年初至公告日,公司与联创宏声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为其参股公司联创宏声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联创宏声控股股东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前述银行授信及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江西联创因承担保证担保义务而为联创宏声支付的所有代偿款项。联创宏声经营稳健,现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势头良好。由于公司副总裁罗顺根在江西联创宏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本次担保构成关联担保。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为其参股公司联创宏声在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联创宏声控股股东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前述银行授信及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江西联创因承担保证担保义务而为联创宏声支付的所有代偿款项。联创宏声经营稳健,现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势头良好。此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联创电子全资子公司江西联创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联创宏声提供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担保,联创宏声的控股股东吉安全泰电子有限公司为前述银行授信及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江西联创因承担保证担保义务而为联创宏声支付的所有代偿款项。该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一创投行对于江西联创对参股公司联创宏声提供担保无异议。
八、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对外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2,313.82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6.67%,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43,613.82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94.28%;江西联创对其参股公司联创宏声提供8,700万元担保,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39%。若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申请对外担保额度为438,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20.1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429,000万元,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
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情形,不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担保公告首次披露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协议签署和其他进展或变化情况。
九、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1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3日,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截至2020年,已连续数年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在历年的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上市公司年审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其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在合理的基础上与其商谈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丁莉,1994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8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1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姓名李海成,2002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2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0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丁莉女士,详见“项目合伙人基本信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帅亮,201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5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系按照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0年度审计费用合计11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在合理的基础上与其商谈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经过对其职业操守、履职能力的事前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可以继续承担公司的审计工作。
因此,同意公司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将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管理层在合理的基础上与其商谈确定审计费用。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因而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六)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2021年第一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5、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1-033
债券代码:112684 债券简称:18联创债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创电子”)于2021年4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1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和公司OA系统进行公示,并于2021年2月19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披露了《联创电子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4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3.75万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60人调整为318人;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1,578.5万股调整为1,524.75万股。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联创电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联创电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授予办理本次股权激励事项中,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并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联创电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按照《联创电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和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360人调整为318人;本次授予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权益总数由1,578.5万股调整为1,524.75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获授对象与获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七、备查文件
1、联创电子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联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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