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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500             证券简称:祥和实业            公告编号:2021-03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528,06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权益分派同时进行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4。

  若以公司总股本176,400,000股为基数,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3,528,06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72,871,940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2,871,940×0.20)÷176,400,000≈0.1960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转增比例)÷总股本 =(172,871,940×0.4)÷176,400,000=0.3920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60)÷(1+0.3920)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汤友钱、汤啸、汤文鸣、汤娇共4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245,548,776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0.2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6-83966128

  特此公告。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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