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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548,715.76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8,764,918.32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242,637,293.89元,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99,776,485.34元。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说明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2018年-2020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4,036.964万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2.17%,满足《公司章程》中“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要求。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家号召居民居家自我隔离,而公司的主营业务----热力供应----作为基础民生工程之一,为保证居民冬季供暖业务正常运营,公司2020年度运营成本较上年增加,净利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面对目前国际上疫情的持续反复,公司积极做好准备以应对国内疫情再次爆发时,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能一如既往的为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积极寻找优质项目,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用于满足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的资金需要,促进主营业务稳健发展,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未来将继续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公司现有及未来投资资金需求、经营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2020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和2021年度的发展规划及流动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3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2006年2月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的有关规定(财会〔2018〕3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变更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3)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会计准则变更的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等。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与原租赁准则相比,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在资产负债表中均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第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3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现有及授权期内新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授信期限为一年。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及子公司(包括现有及授权期内新设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投标保函)等融资业务。

  在以上授信额度内,限额内的授信可分多次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经营需要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董事会不再逐笔形成决议。

  上述拟申请的授信额度拟采用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实际以银行授信批复为准。

  为提高授信工作办理效率,董事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所有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38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29人,注册会计师1,75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600人。

  信永中和2019年度业务收入为27.6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19.0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6.24亿元。2019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00家,收费总额3.47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采矿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19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9次和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迎女士,1999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10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唐其勇先生,2004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4年开始参与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蒋晓岚女士,2015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4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行业标准及公司审计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信誉良好、证券执业资格完备,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与公司保持独立,拥有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提议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信永中和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依法公正执业,坚持独立审计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障和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当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亦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四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8年10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2019年6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19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该员工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7,320股。

  同时,由于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应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859,000股,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40%;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1,000股,占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预留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50%。

  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06,320股,本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1,000股。

  2、回购价格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20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5.35元/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就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数量(1,906,320股)×回购价格(每股5.20元+同期存款利息);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为回购数量(351,000股)×回购价格(每股5.35元+同期存款利息)。

  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205,057,320股减至202,800,000股,公司将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2020年公司业绩未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注销数量及因公司2020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条件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06,320股,同意注销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1,000股。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决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40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9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2018年10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8年10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五)2019年6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0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0年6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4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员工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员工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364份。

  同时由于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达到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应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26,652份、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77,450份。

  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830,466份。

  三、 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 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因激励对象离职、2020年公司业绩未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而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五、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名单、注销数量及因公司2020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需注销的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且公司2020年业绩未达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监事会同意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53,016份,同意注销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77,450份,合计注销股票期权830,466份。

  六、 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及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决议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方案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公告、通知债权人、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程序。

  七、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注销剩余全部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41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由于激励对象离职、2020年公司业绩未达到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第五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关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应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06,320股,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1,000股。

  基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2,257,32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205,057,320股变更为202,80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205,057,320元变更为202,800,000元。

  鉴于上述总股本及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与实际业务情况,结合公司发展规划,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运营水平,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如下:

  

  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46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主席刘海清女士因个人原因已于2021年4月9日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一致同意选举王静女士(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王静女士简历

  王静,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9年8月至今,历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行政经理、行政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静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证券代码:002893         证券简称:华通热力       公告编号:2021-047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2020年度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与商誉形成有关的资产组的可变现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准备概况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2020年度经营成果,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计入的报告期间

  公司2020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为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其中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5,472,381.29元。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合计0元。明细如下: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对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价值咨询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进行了评估。依据国融兴华出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并购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020093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因并购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

  二、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具体说明

  (一)各类金融资产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

  1.应收账款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对于划分为风险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逾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应收账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本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期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2.其他应收款

  本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其他应收款外,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对于划分风险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其他应收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逾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当前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本公司将其差额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相反,本公司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记录。

  本公司实际发生信用损失,认定相关其他应收款无法收回,经批准予以核销的,根据批准的核销金额,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或“其他应收款”。若核销金额大于已计提的损失准备,按期差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对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价值咨询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进行了评估。依据国融兴华出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所涉及的并购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020093号),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因并购沈阳市剑苑供暖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未发生减值。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15,472,381.29元,其中: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3,117,451.73元,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2,666,459.84元,长期应收款坏账损失-311,530.28元,合计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15,472,381.29元。

  特此公告。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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