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5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4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双随机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存在缺陷

  (一)你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向参股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许可及咨询等服务,2019年6月订立相关合同。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发生前,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

  (二)你公司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未考虑上述交易联营企业之间未实现利润的抵销,错报收入分别为0.92亿元、1.35亿元,错报净利润分别为0.92亿元、1.35亿元。

  2.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份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持有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53.73%股权,但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披露的少数股东股权份额与计算少数股东权益依据的少数股东股权份额不一致,未披露产生比例差异的原因,未完整说明股权结构信息,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造成相关报告披露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整改,避免内部控制工作流于形式,依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将以本次整改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2.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