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3530 公司简称:神马电力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马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贾冬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冬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29%,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同期相比下降53.15%,主要原因为:
(1)公司技术填补国际空白的变电站复合外绝缘和输配电线路复合外绝缘产品,致力于全面替代传统陶瓷和玻璃材料产品,以助力实现电网的更安全与更经济。在复合化趋势进一步加快的大背景下,面对2021年一季度开始的原材料(玻纤、硅橡胶、树脂等)价格上涨,为强化客户进行新旧产品替代的信心和动力,公司决定全年保持既定的合作价格向客户供货以扩大销售,由此虽然导致一季度综合毛利率39.89%与近三年同期平均水平的40.33%相比略低,但合同收入实现与同期相比增长47.53%。
(2)随着全球电网投资的稳步增长,以及电网公司对降低输电成本诉求的持续提高,公司全生命周期免维护的输配电复合外绝缘产品,对传统产品的替代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此,公司在2019年完成上市后,即从营销、研发、制造和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以应对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具体包括:营销方面,加速全球市场布局,逐步完成对全球电网客户的销售覆盖,对应在本期销售费用同比增加44.72%;研发方面,加大人员和软硬件投入,对应在本期研发费用同比增加35.02%;制造和管理方面,新建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并推进产业链并购项目,对应在本期管理费用同比增加68.03%。 期间费用投入的显著增加,导致在收入同比增加15.29%的情况下,净利润同比下降了较大的幅度。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0年10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中国证监会已于2021年2月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并向公司出具《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6号)。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1-018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44,4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2,005,783.7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神马电力控股有限公司、陈小琴两名股东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对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7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问题如有疑问,请按照如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3-80575299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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