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703,114,126.1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暂共计1,788,021,165.5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笔贷款有相应抵质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绍生、刘壮青、刘绍香为该案被告并增加诉讼金额。近日,深圳分行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现将本次诉讼的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刘绍喜(以下简称“被告五”)
被告六:王少侬(以下简称“被告六”)
被告七:刘绍生(以下简称“被告七”)
被告八:刘壮青(以下简称“被告八”)
被告九:刘绍香(以下简称“被告九”)
(二)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2016年11月17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三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三提供18亿元的最高授信额度。2016年11月17日、2016年12月16日及2017年1月10日,深圳分行与被告三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约定深圳分行向被告三提供三笔金额为6亿元的借款(合计18亿元借款),深圳分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向被告三合计共发放18亿元借款。
深圳分行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前述被告对被告三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深圳分行与被告三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三将其持有的部分股票质押给深圳分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三、被告四共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四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若干不动产抵押给深圳分行;深圳分行与被告三、被告二共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将其名下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若干不动产抵押给深圳分行。
2020年3月23日,被告三就上述三笔借款向深圳分行提出借款延期申请。深圳分行与被告三就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延期协议,将上述三笔借款分别延期至2021年5月16日、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7月9日。后因被告三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且各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深圳分行依约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三偿还借款本金1,703,114,126.10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及复利等,暂共计1,788,021,165.53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上述第1项下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深圳分行对被告三质押担保的股票享有质押权,并对该质押股票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深圳分行对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该等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判令深圳分行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并对该等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判令九被告共同承担深圳分行因本案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该笔贷款有相应抵质押物并且本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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