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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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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龙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9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苏州龙杰本次发行2,973.50万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982.40万元,已于2019年1月11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指定王攀、欧阳志华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规定,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及督导项目组人员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由公司提供。公司已向本保荐机构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核查报告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笔录、口头证言、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王攀、欧阳志华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1年4月23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欧阳志华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场所;
3、查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4、查阅上市公司2020年召开的历次三会资料;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文件;
6、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运用凭证等资料;
7、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8、查阅和复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9、核查公司2020年以来的关联交易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苏州龙杰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自上市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苏州龙杰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级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苏州龙杰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苏州龙杰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次现场核查之日,苏州龙杰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管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受到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全球爆发以及贸易摩擦加剧等的影响,聚酯纤维行业景气度减弱,公司的经营可能会受行业整体的调整而有不利影响。公司在稳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新项目建设。除此之外,公司治理及管理情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公司及相关人员给予了积极地配合,为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要求,对苏州龙杰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自上市之日(2019年1月17日)至本次现场检查之日,苏州龙杰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王 攀 欧阳志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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