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6
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根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预案,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采取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该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5%,即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 216.14万元。
3.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 增持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
5. 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增持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而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并已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案相关内容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4.05元。2021年4月28日之前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二、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公司拟采取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在公司领取薪酬的时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董事长汤宇先生,董事张小军先生,董事王留平先生,董事侯军先生,董事、副行长孔小祥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5%。
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史文雄先生,副行长李昌盛先生、陈亚先生、徐燕女士、王清国先生、许国玉先生,董事会秘书吴飞先生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5%。
本次增持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增持主体如丧失相关身份,则不再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限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增持主体目前持股情况
截至 2021年 4月 28日,上述增持主体合计持有公司239.19万股,持股比例为 0.0653%。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成长价值的认可,决定增持公司股份,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2.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3.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无限售条件的 A 股流通股份。
4.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后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5%。前述增持主体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 216.14万元。
5.增持股份的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6.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
其中,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天内,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期间,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7. 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8. 增持股份锁定要求: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 相关主体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9. 增持股份计划的终止情形: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0.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届满后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主体后续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 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稳定股 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 601860 证券简称: 紫金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7
可转债代码:113037 可转债简称:紫银转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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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还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监管部门核准。
特此公告。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公司代码:601860 公司简称:紫金银行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上述议案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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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外汇同业拆借,资信调查、资信和见证业务,结售汇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经营模式
报告期内,本行积极响应监管政策,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坚守“服务三农、服务中小、服务城乡”的市场地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服务本地客户、聚焦涉农小微、专注做小做散,实施差异化经营,推动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
面对新冠疫情和复杂经济形势考验,全行保持迎难而上的姿态,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均衡发展。
(三)报告期内的主要荣誉
2020年,公司在英国《银行家》2020年全球1000强银行榜单中首次攀升第497名,较上年提升30位,在全国农商银行中排名第15位,连续4年实现进位。荣获“2020年度银行投资者关系天玑奖”“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高峰论坛2020年中国百强企业奖”“2020年银团贷款业务最佳发展奖”“2020年江苏省绿色金融十大杰出机构”“2020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300强。”等专业奖项,“1+N”防疫专项服务方案,获得2020年南京市金融创新三等奖,上市银行品牌形象不断提升。
(四)行业情况
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冲击,稳妥应对各种风险挑战,不断开拓服务发展新路径,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经济社会提供了坚实的金融保障,在推进我国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了金融主力军作用。
作为支农支小的地方金融主力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积极响应监管政策,在疫情背景下,精准对接信贷投放,助力企业降本减负,扎实做好区域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将继续坚守定位、回归本源,专注服务本地市场,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在提升自身稳健发展能力的同时,全面提高“三农”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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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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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商业银行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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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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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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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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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稳定资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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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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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经营业绩保持稳定。截至2020年末,资产总额达2176.6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12%。存款余额1481.7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2.95%。贷款余额1206.90亿元,较年初增长18.37%。全年实现净利润14.41亿元,同比增长1.72%。全年实现金融增加值41.4亿元。
结构优化成效显著。资产方面,贷款占比55.45%,同比提高4.81个百分点,连续3年上升;同业资产占比38.89%,同比下降0.77个百分点,连续3年下降。负债方面,存款占比73.05%,同比提高3.11个百分点;同业负债占比21.1%,同比下降5.16个百分点。
发展质效稳步提升。成本收入比30.36%,同比上升0.6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6.81%,较年初提高2.03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19%,同比上升0.12个百分点。贷款不良率1.68%,与年初持平。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占比44.36%,利息回收率96.61%,拨备覆盖率220.15%。全年保持零事故、零案件。
2 主营业务分析
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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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和成本分析
公司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44.77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4.25%,营业支出29.15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3.97%,营业利润15.62亿元,较上年同期降低4.76%。
(1). 收入分析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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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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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情况分析
资产及负债状况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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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科目说明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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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及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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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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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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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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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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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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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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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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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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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本行在本期财务报告中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修订。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过渡条款,本行选择仅对在2020年1月1日尚未完成的合同做追溯调整,且将该会计处理应用于所有发生在首次生效日之前的合同修订。由于比较信息采用的是修订前准则要求,所以特定的比较信息可能并不可比。
1.应用新收入准则导致的会计政策的关键变化:
新收入准则通过五步法确认收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下,本行在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当一项履约义务项下的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经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本行向客户转让一项或一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一系列实质上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行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行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合同资产,是指本行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资产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减值。相反地,应收款项是指本行拥有无条件的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即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
合同负债,是指本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包括交易价格的分配)
对于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的合同,本行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分配折扣和可变对价除外)。
基于各项履约义务的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在合同开始日确定。本行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确定该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本行使用适当技术估计其最终分配至任何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以反映本行预期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取的对价。
衡量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
本行完成履约义务的进度按照产出法进行计量,该法是根据直接计量已向客户转让的服务的价值相对于合同项下剩余服务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这最能说明本行在转移对服务的控制方面的表现。
可变对价
对于包含可变对价的合同,本行使用期望值法或最可能发生金额估计其将获得的对价金额,该选择取决于哪种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本行将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本行于报告期末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以反映报告期末的情况以及报告期间的变化情况。
委托人与代理人
当另一方参与向客户提供服务时,本行会厘定其承诺的性质是否为提供指定服务本身(即本行为委托人)的履约义务或安排该等服务由另一方提供服务(即本行为代理人)。
本行在向客户转让服务前能够控制该服务的,本行为主要责任人。如果履约义务是安排另一方提供指定服务,则本行为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本行在该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不会控制另一方提供的指定服务。当本行作为代理人身份时,本行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作为安排由另一方提供的指定服务的回报。
2.首次应用新收入准则的影响
本行首次应用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1月1日留存收益不产生影响。
6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7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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