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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5183                                                  公司简称:确成股份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具体内容请见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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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主要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沉淀法二氧化硅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是全球主要的二氧化硅(白炭黑)产品专业制造商之一,目前已形成了从原材料硫酸、硅酸钠到最终产品二氧化硅的完整产业链。公司产品主要市场聚焦于橡胶工业领域中的高性能子午线绿色轮胎配套专用材料以及大健康领域的动物饲料用载体和口腔护理。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营模式

  公司主要采取“研、产、销”一体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公司进行了全产业链布局,产品涵盖了二氧化硅及其原材料硅酸钠、硫酸及蒸汽、电力等。公司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在国家提出“碳达峰”的背景下,利用制备硫酸的余热发电,提高了能源使用效率,优化了资源利用效率,生产过程中节约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不断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的全产业链运营不仅有助于维护供应链的稳定并且各个生产环节可以节约生产成本。公司设有无锡新材料技术研究院,以该平台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依托,与科研机构、院校等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新型二氧化硅和二氧化硅创新应用的研究,提升公司的研发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按合同或订单形式执行,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包括长期供货合同及单次销售合同。公司发货时按具体订单或合同执行。公司销售采取直销与经销相结合的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直销占比在85%以上。

  公司产品的客户覆盖了橡胶工业领域中主要的国际轮胎巨头和高速发展的中国轮胎企业:2020年世界排名前十五大国际轮胎巨头中的十大以及国内主要的轮胎行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是公司橡胶工业领域的主要客户;同时,世界排名前五位的国际维生素E行业巨头中的四大是公司动物饲料载体产品的主要客户。

  3)行业情况

  2020年国家提出“碳中和”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节约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成为近年来汽车相关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汽车领域节能减排的技术手段很多,相对而言,绿色轮胎的低阻力技术在经济性、安全性和有效节约能源消耗方面表现优异,在新车配套和零售替换市场普及绿色轮胎是经济有效的节能减排手段,从而达到汽车节能环保的目的。

  作为绿色轮胎配套专用材料,高分散白炭黑在橡胶产品中的用量将随着绿色轮胎产量的逐渐提高以及在轮胎胎面中使用比例的提高而不断攀升。继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相继推出轮胎标签法案之后, 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于2014年2月24日发布《绿色轮胎技术规范》,《规范》将原材料的应用放在重要位置,对原材料的使用提出很高的要求,推荐使用发布后的《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认定的主要原材料品种。中国橡胶工业协会于2015年4月9日正式发布《绿色轮胎环保原材料指南》,该《指南》的发布,将中国轮胎标签制度工作进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将极大促进绿色轮胎产业化进程,加快轮胎产品升级换代,以及环保原材料的绿色化生产。其中,高分散白炭黑作为补强类原材料成为白炭黑产品唯一被列入该《指南》的推荐类品种。同时,高分散白炭黑作为一种绿色轮胎配套专用新材料,轮胎行业对其的需求成为白炭黑行业新的增长点。

  2021年2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578-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是我国汽车节能管理的重要支撑标准之一。标准发布实施是落实《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汽车产品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支撑实现我国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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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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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第四季度由于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导致美元资产汇兑损失增加2,191万元。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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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请见下图4.3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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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5,527.84万元,同比下降11.4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340.14万元,同比下降28.32%;净利润变动幅度大于营业收入变动幅度主要是因为报告期人民币兑美元升值,美元资产汇兑损失约4,000万元。

  202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271,032.99万元,同比增长34.62%;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39,981.03万元,同比增长43.26%。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7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7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1,401.80万股的0.9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市时间:2020年12月7日

  法定代表人:阙伟东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

  主营业务:沉淀法二氧化硅

  (二)公司业绩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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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管理层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长阙伟东先生,董事陈小燕女士、王梦蛟(Mengjiao Wang)先生、王今先生,独立董事沈晓冬先生、谢玉梅女士、俞红梅女士。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陈发球先生,监事林晓东先生、徐凤兰女士。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4名:总经理阙伟东先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王今先生,副总经理徐洪先生及副总经理黄伟源先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二)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方式是限制性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5.7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41,401.80万股的0.9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83人,占公司员工总数656人的12.65%,具体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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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核心人员中,包含国籍为中国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4、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9.2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2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9.19元;

  2、 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8.99元。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解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八、解除限售的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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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针对所有激励对象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增长率能反映产品市场竞争力和获利能力的提升,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设置了业绩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公司同步要求了个人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综合评价,使得本次激励计划更能体现其约束及激励的作用。

  综上,公司制定的考核指标具备科学性和合理性,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和激励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九、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解除限售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5、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1年6月底授予完成,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4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0年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96号文《关于核准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48,720,375股新股。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720,375股,每股面值1.00元,溢价发行,发行价为每股14.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598,992.5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5,883,035.8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4,715,956.65元。

  上述资金于2020年12月1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988号《验资报告》。

  根据《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承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6,821.35万元。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除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426,400,000元整,合计募集资金余额472,533,100.93元。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资金。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IPO募集资金存放专用账户:本公司于2020年12月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新城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三明阿福硅材料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本年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此类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0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42,640万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无其他使用情况。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形。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                                                              单位: 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委托理财金额42,640万元。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开展,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以更好地实现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5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037,697,079.56元。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4,018,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7,009,000.00元(含税),2020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107.0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而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现金分红相关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5183        证券简称:确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6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银行融资业务,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相互担保。担保的融资品种和期限根据具体融资相关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当具体担保业务发生时由公司董事长阙伟东先生全权代表公司审核并签署上述业务的所有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介绍

  1、无锡东沃化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01月28日

  法定代表人:秦浩新

  持股比例:100%(75%直接持股,25%间接持股)

  注册资本:230万元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硫酸;生产中压蒸汽、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安徽确成硅化学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1月06日

  法定代表人:阙伟东

  持股比例:100%

  注册资本:7,000万元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无机粉体填料(白炭黑、二氧化硅、纳米二氧化硅、饲料添加剂二氧化硅、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硅、牙膏用二氧化硅);化学原料(不含危化品)生产、销售;销售石英砂、纯碱、硅酸钠。(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3、确成硅(泰国)有限公司Quechen Silica(Thailand)Co.,Ltd.

  成立日期:2016年9月21日

  注册地址:9 Phang Muang Cha Por 2-1,Huay Pong Sub-district, Muang Rayong District, Rayong Province

  持股比例:99.99996%(间接持股)

  现任董事:阙伟东

  股本(泰铢):70,000万

  4、三明阿福硅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09日

  住    所:福建省沙县高砂镇渡头工业区

  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周嘉乐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饲料添加剂(限二氧化硅(1));研发、生产无机粉体填料(限白炭黑、二氧化硅、纳米二氧化硅);生产硅酸钠;生产、销售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上海确成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8月7日

  住      所:上海市杨浦区吉林路60号102-6室

  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济信息咨询,科技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务服务,危险化学品批发(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上述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轮胎、金属材料、机电设备、机械设备、管道设备、制冷设备、供暖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化肥、农具、铁矿石、焦炭、润滑油、燃料油的销售,食用盐的零售,煤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及控股子公司(持股99.99996%),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80,000万元内提供相互担保,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相互担保,有助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7,471.75万元,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数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1%。

  公司未发生担保逾期情况。

  特此公告。

  确成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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