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37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将对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按照上述通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相应变更会计政策,并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时间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财会【2018】3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 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 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会新租赁准则(财会【2018】35号)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前述审议通过、批准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本次交易预案披露的风险因素外,未发生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方案或对本次交易方案做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交易的审议及披露情况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名家汇,证券代码:300506)自2020年12月16日(周三)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停牌期间,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停牌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
2020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与之相关的议案,并在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等相关公告。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0年12月29日(周二)开市起复牌。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月27日、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二)》(公告编号:2021-013)、《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三)》(公告编号:2021-017)。
二、 本次交易的进展及后续工作安排
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就交易方案仍在进行更细致的沟通并尽快达成合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仍在加紧推进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本次交易预案后但尚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前,每30日发布一次交易进展公告。
三、 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会再次审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并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次交易能否取得前述审议通过、批准或同意注册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注册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3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5人,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
3、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4、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归属期内,公司在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比例根据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归属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股2.50元。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6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7日至4月1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4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日:2021年4月27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每股2.5元。
(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如下: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4月27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2,5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每份限制性股票平均公允价值为1.48元,授予的2,5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总价值为3,766.80万元。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年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本次授予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本次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除董事长程宗玉先生外,不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长程宗玉先生基于个人资金需要,在自查期间将其持有的公司35,150,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王玉林先生,转让价格为4.77元/股,转让总价款为167,665,500元。程宗玉先生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12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及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长程宗玉先生基于个人资金需要,在自查期间将其持有的公司33,535,000股股份协议转让给贺洁女士,转让价格为3.29元/股,转让总价款为110,330,150元。程宗玉先生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2月19日、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及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7日,同意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5名激励对象授予2,5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4月27日,并同意以2.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45名激励对象授予2,5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对象、授予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上市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名家汇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永麒照明2020年度
及累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完成对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麒照明”)55%股权的收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与徐建平、宁波永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奥投资”)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承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承旺投资”)签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的有关约定,现将永麒照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资产收购基本情况说明
2018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现金收购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55%股权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徐建平、永奥投资、承旺投资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平、宁波永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承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之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书》,公司以自有资金24,750万元人民币收购永麒照明55%股权。永麒照明已于2018年4月13日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的工商变更手续。
二、 业绩承诺内容
1、盈利承诺期及补偿义务人
标的公司相关盈利情况的承诺期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该等盈利承诺的补偿义务人为徐建平、永奥投资、承旺投资。
2、承诺业绩数额
转让方承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永麒照明各年净利润金额分别需达到5,000 万元、6,500万元、8,500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合计2亿元。(其中,净利润指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孰低者)。
3、业绩补偿
若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的,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就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公司进行补偿。转让方中的每一方就转让方中的其他方所涉及的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补偿时间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未能实现累计承诺净利润(即承诺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承诺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则转让方应在盈利承诺期结束当年标的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协议的约定向公司进行补偿。
(2)补偿方式
补偿义务人应以现金支付方式、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交易总对价24,750.00万元为上限向公司进行补偿。
(3)补偿金额
应补偿现金金额=(承诺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标的公司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承诺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标的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现金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转让方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转让方应根据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4、业绩奖励
若永麒照明在盈利承诺期间内累计实现的实际盈利数总和高于累计承诺盈利数总和的,由永麒照明对其核心团队成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奖励:
奖励总额=(承诺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实际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总和-承诺期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30%,且奖励总额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20%,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盈利承诺期间结束时仍在职的标的公司的核心团队成员,并由各方依法履行纳税的相关义务。
现金奖励的支付时间为公司依法公布标的公司2020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累计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小于0,上述奖励将不予实施。
三、 永麒照明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永麒照明2018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了广会审字[2019]G1803614002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0]518Z0074号、2021年4月27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518Z034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审计的永麒照明2018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546.90万元、7,710.99万元、3,414.83万元,累计22,672.7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983.31万元、6,983.26万元、2,852.51万元,累计20,819.08万元。永麒照明实现了2018年度、2019年度的业绩承诺,未实现2020年度的业绩承诺,但实现了累计2亿元的业绩承诺,因此无需补偿。
四、 2020年度未完成承诺业绩的原因
永麒照明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主要原因为受宏观经济政策及新冠疫情的影响,行业整体业绩下滑。
五、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 日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3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及《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原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凌友娣女士于2021年1月辞职后,由公司董事长程宗玉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符合监管规则要求,经董事长程宗玉先生提名及总裁徐建平先生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公司聘任臧显峰先生为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臧显峰先生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臧显峰先生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无异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另,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曾丽如女士提交的辞职报告,曾丽如女士辞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曾丽如女士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管理》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饶依琳女士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臧显峰先生、饶依琳女士的简历附后,其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26067248
传真:0755-26070372
电子邮箱:minkave@minkave.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 20 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8日
附:臧显峰先生、饶依琳女士简历
臧显峰:男,出生于1975年7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税收学、金融学专业,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历任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深圳市北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川山甲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湖南盛强力超硬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立得空间信息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市众晶鑫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2月入职公司,主持证券法务部工作。
臧显峰先生因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将持有公司授予的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饶依琳:女,汉族,199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其于2011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中级经济师资格(金融专业),于2016年12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任武汉翼达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法务专员、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事务部法务主管、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20年12月初入职公司担任证券法务部副总监,负责公司规范运作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证券事务。
饶依琳女士因参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而将持有公司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1-040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 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至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程宗玉先生,程宗玉先生亦为公司董事长。程宗玉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较为显著的影响力。因此,本激励计划将程宗玉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4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45名激励对象授予2,5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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