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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公司代码:600141                           公司简称:兴发集团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国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金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2)合并利润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3)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仲裁事项

  2019年3月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兴发香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香港”、“申请人”)因广州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被申请人”)合同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贸仲委下达的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裁定: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368,760美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48,934.78美元并从2019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368,760美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迟延付款利息;3.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翻译费、差旅费人民币100,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0元;5.本案仲裁费为104,563 美元,裁决由申请人承担41,825.2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2,737.80美元;6.裁决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25、临2020-046。)

  2020年9月27日,兴发香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731号裁决,广州市中院根据申请冻结了广州浪奇在广州土地开发中心的土地补偿款。随后,广州浪奇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北京四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下达裁定书驳回了广州浪奇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之后,广州浪奇向广州市中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广州市中院于2021年3月12日下达裁定书,驳回了广州浪奇的申请。目前扣除执行费后,本案执行到广州市中院账上的执行款为72,472,327.86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广州华糖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糖公司”,广州浪奇债权人)向广州市中院申请参与分配该案案件执行款,广州市中院已下达财产分配方案,无剩余执行款分配给华糖公司。目前广州浪奇和华糖公司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均提出了异议,广州浪奇同时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广州市中院正在处理中。

  (二)其他重要事项

  1.2021年2月5日,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湖北兴瑞硅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吉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本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将连续三年(2021年度至2023年度)继续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2)

  2.2021年2月18日,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参与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兴发”)参与认购形成的限售股9,022,556股、参与方湖北鼎铭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认购形成的限售股4,511,279股股票解禁上市流通,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由277,840,469股变更为264,306,634股,公司总股本未因此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3)

  3.2021年2月22日,公司将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九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剩余未归还的1亿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将该事项告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4)

  4.2021年2月23日,公司控股股东宜昌兴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股份解质和质押手续,本次解除质押股份1000万股,同时继续质押股份1000万股,本次解质及质押手续办理完成后,宜昌兴发累计质押公司股份370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15.36%,占公司总股份比例3.31%。本次质押主要为满足宜昌兴发日常经营融资需求,其股票质押率目前处于合理水平,相关质押风险可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10)

  5.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201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使用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中不超过7,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9)

  6.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九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00,000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回购价格作了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21-007)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证券代码:600141          公告编号:临2021—033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不含税)

  

  注:1.精细磷酸盐包括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食品级复配磷酸盐、酸式及碱式焦磷酸钠等产品。

  2.有机硅DMC产量中有部分用于生产110胶,故有机硅(DMC)及107胶销量小于产量。

  二、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三、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未经审计,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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