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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582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安永华明2019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总收入4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2.06亿元(含证券业务收入17.53亿元)。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94家,收费总额4.82亿元,主要涉及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等。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以及购买职业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师宇轩先生,于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2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许旭明先生,于200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3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顾珺女士,于199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行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金融业。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任何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行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预计为人民币440万元,其中,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110万元整。与上一期审计费用相比无变化。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对安永华明的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同意上述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声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监管规定。公司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依据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对本公司现行的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影响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承租人需先识别租赁,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初始确认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对租赁负债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支出。此外,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本公司根据准则的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可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公司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上述准则实施预计对本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838    证券简称:成都银行    公告编号:2021-022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内确定。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类型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含8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照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六)付息期限及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相关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市场情况等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人主动回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则(包括但是不限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则和要求),方可落实。

  (十六)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③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④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及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①债券发行人;

  ②其他重要关联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①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③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③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④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⑥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⑦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最终需经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3月和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尚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资产负债表

  表1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表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2.利润表

  表3 合并利润表

  单位:千元

  

  表4 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千元

  

  3.现金流量表

  表5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表6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4.股东权益变动表

  表7  2020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表8  2019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表9  2018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表10  2020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表11  2019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表12  2018年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单位:千元

  

  (二)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合并报表范围符合财政部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三年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及原因如下表:

  表13 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三)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和监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表14 主要财务指标

  

  注:1.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

  2.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计算。

  2.主要监管指标

  表15 主要监管指标

  单位:%

  

  注: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公司监管并表范围包括四川名山锦程村镇银行、江苏宝应锦程村镇银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上表中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存贷比根据公司上报监管机构合并口径数据计算,其他指标根据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计算。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分析

  (1)资产

  截至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7,137.41亿元、6,524.34亿元、5,583.86亿元和4,922.85亿元,资产规模稳步提升,2018年至2020年总资产复合增长率为9.84%。公司资产的构成情况如下:

  表16 资产组成情况

  单位:千元

  

  公司的资产主要由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构成。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发放贷款和垫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3,028.10亿元、1,936.55亿元和231.20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2.43%、27.13%和3.24%。

  截至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发放贷款及垫款分别为3,028.10亿元、2,727.26亿元、2,235.11亿元和1,790.66亿元,近年来公司持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贷款投放力度持续增强,2018年至2020年复合增长率为15.05%。

  截至2021年3月31日和2020年末,公司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1,936.55亿元和1,705.97亿元,公司其他债权投资余额分别为231.20亿元和208.15亿元。近年来,公司基于外部环境变化和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不断调整优化金融投资结构,主要金融投资规模保持稳定。

  (2)负债

  截至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6,659.69亿元、6,063.19亿元、5,227.56亿元和4,610.09亿元,2018年至2020年年复合增长率为9.56%。近年来,公司负债总额的快速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吸收存款规模稳步增长。

  表17 负债组成情况

  单位:千元

  

  公司的负债主要由吸收存款、应付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借款构成。截至2021年3月末,公司吸收存款、应付债券和向中央银行借款分别为4,907.33亿元、959.62亿元和405.83亿元,分别占负债总额的73.69%、14.41%和6.09%。

  截至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吸收存款余额分别为4,907.33亿元、4,449.88亿元、3,867.19亿元和3,522.92亿元,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8.10%,分别占当期负债总额的比例为73.69%、73.39%、73.98%和76.42%。吸收存款持续增长,公司主要负债来源稳定。

  截至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应付债券余额分别为959.62亿元、791.20亿元、743.28亿元和807.74亿元,其中主要组成部分为发行同业存单及二级资本债。

  截至2021年3月末、2020年末、2019年末和2018年末,公司向中央银行借款余额分别为405.83亿元、377.24亿元、302.35亿元和7.89亿元。近年来,公司积极利用央行政策工具,逐步开始将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自身部分负债来源。

  2.利润表主要项目分析

  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6.70亿元、60.28亿元、55.56亿元和46.54亿元,公司盈利能力持续增强,净利润保持较快增长,2018年至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01%。

  表18 经营业绩概要

  单位:千元

  

  公司的利息净收入为公司营业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利息净收入分别为31.47亿元、118.27亿元、104.50亿元和96.74亿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76.56%、81.01%、82.12%和83.47%,2018年至2020年复合增长率为6.93%。

  公司的非利息净收入是公司营业收入的重要补充。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非利息收入分别为9.64亿元、27.73亿元、22.75亿元和19.16亿元,2018年至2020年复合增长率为13.11%。

  3.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分析

  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额分别为93.30亿元、29.28亿元、-96.36亿元和-232.81亿元。

  表19 现金流量情况概要

  单位:千元

  

  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29亿元、-7.85亿元、238.76亿元和-119.00亿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发放客户贷款和垫款及支付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53亿元、-28.57亿元、-230.64亿元和-471.71亿元。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021年1-3月、2020年度、2019年度和2018年度,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为162.88亿元、70.39亿元、-104.61亿元、357.58亿元,主要为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流入和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流出。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支持公司未来各项业务发展,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

  特此公告。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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