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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045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红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国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孟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的政策性搬迁

  1、关于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

  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庄园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庄园”)收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搬迁的通告》和《利通区进一步做好畜禽禁养区养殖场 (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实施方案》,宁夏庄园所在的金银滩奶牛核心养殖区 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为遵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尊重吴忠市利通区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宁夏庄园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相关规定,宁夏庄园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依法 予以补偿。但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宁夏庄园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宁夏庄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5日,宁夏庄园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宁 03 行初 6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0)宁 03 行初 6 号),该行政起诉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2020年4月8日开庭审理。

  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7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宁03行初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宁夏庄园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宁夏庄园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宁夏庄园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负担。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吴忠市利通区财政局与宁夏庄园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涉及的宁夏庄园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第三方评估公司尚未出具正式评估结果,尚处于征询共同委托双方初步评估意见阶段。

  2、关于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

  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湟水河沿岸养殖场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6〕107号)》,依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办〔2017〕143号)和《湟源县禽畜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划分方案》(源政办〔2016〕163号)相关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以下称“青海圣源”)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为尊重西宁市湟源县防治污染工作的部署,青海圣源积极响应政府工作安排 进行了搬迁关停工作并一直积极与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协商补偿事宜。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青海圣源因政策性搬迁遭受经济损失,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依法 予以补偿。但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一直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亦未与青海圣源签订补偿协议。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2020年3月11日,青海圣源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青 01 行初 16 号〕,该行政起诉已由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

  公司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0〕青01行初16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原告青海圣源提出的行政补偿请求尚需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裁量,以确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告青海圣源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关闭搬迁补偿申请作出处理。驳回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负担。

  2020年11月30日,湟源县人民政府向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发送《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源政函[2020]27号)。决定给予圣源牧场公司牧场关停后2019年、2020年80户大华镇池汉村农户土地流转费498,000.00元。

  2021年2月1日,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向湟源县人民政府发送关于《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源政函[2020]27号】的《回复函》。回复表示不接受湟源县人政府作出的补偿方案及补偿数额,并希望双方共同就补偿依据、补偿范围、补偿金额、补偿时间等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由湟源县人民政府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客观、具有实质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的补偿方案。必要时,双方可就补偿金额共同选定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圣源牧场搬迁资产损失进行评估,以作为确认补偿金额的依据。该《回复函》未收到湟源县人民政府口头或书面答复。

  2021年3月15日,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就其牧场因政策性搬迁而造成的损失,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湟源县人民政府所作《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源政函[2020]27号);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补偿原告牧场搬迁后的损失48,410,758.00元及相关停产停业损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当日立案,并开具案件受理发票。

  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本案分配给具体的审判法官,并已安排双方庭前证据交换,目前阶段需等待法院安排开庭时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红富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219.74万股,通过控制兰州庄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投资”)而支配公司的股份为3,089.47万股(其中马红富先生持有庄园投资97.38%的股权,自然人胡开盛先生持有庄园投资2.62%的股权),通过控制甘肃福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牛投资”)而支配公司的股份1,500万股。

  2021年1月22日,马红富先生、胡开盛先生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签订了《马红富、胡开盛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庄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甘肃农垦集团以427,220,790.39元的交易对价受让马红富和胡开盛合计持有的庄园投资100.00%的股权,其中向马红富支付416,019,595.29元,向胡开盛支付11,201,195.10元。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公告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马红富先生和胡开盛先生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庄园投资3,200.00万股全部股份转让给甘肃农垦集团,占庄园投资总股本的100.00%。其中马红富先生拟转让3,116.1万股股份,占庄园投资总股本的97.38%,胡开盛先生拟转让83.9万股份,占庄园投资总股本的2.62%。

  如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毕,甘肃农垦集团将持有庄园投资100%股权,将通过庄园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0,894,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22%。2020年12月25日,甘肃省农垦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37,931,6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23%。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实施完毕后,甘肃农垦集团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为68,826,3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45%。甘肃农垦集团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2021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的议案》,同意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红富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作出的自愿性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并已收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29日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1〕176号)。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扭亏为盈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043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及时向各位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监事3名(其中监事魏琳、杜魏参加现场表决;监事孙闯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魏琳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公司截止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未经审核季度业绩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1-042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及时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红富先生召集。

  2、本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并表决的董事7名(其中董事王国福、张骞予参加现场表决;董事马红富、叶健聪、刘志军、赵新民、黄楚恒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

  4、公司董事长马红富先生主持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1年度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公司截止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月的未经审核季度业绩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com.hk)上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3、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董事会同意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0-044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庄园牧场”)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683号)同意,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庄园牧场”,股票代码“002910”,发行数量4,684万股,发行价为每股7.46元。本次发行A股股票,共募集人民币349,426,4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39,922,7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09,503,700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0月24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3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进行存储。

  根据A股首发上市信息披露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中的100,591,214.95元和“自助售奶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49,408,785.05元,合计150,000,000元的用途变更为收购参股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乳业”)82%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计持有东方乳业100%股权。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子公司西安东方乳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等相关事宜。2018年11月1日,东方乳业完成了本次股权变更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工商主管部门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A股首发项目“1万头进口良种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全部募集资金变更为“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涉及募集资金约107,031,161元(含利息收入),其中5,703.12万元用于建筑工程施工,5,000.00万元用于后续奶牛购买及饲养。募集资金变更前后的用途均为万头奶牛养殖建设项目,变更后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嘉牧业(下称“瑞嘉牧业”)。

  2020年4月7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经2020年3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瑞嘉牧业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东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8210000110120100084325,该专户仅用于金川区万头奶牛养殖循环产业园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21年4月21日,该专户余额为5,005.11万元,全部为A股首发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20年11月30日到账,并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0]第35-0001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该等募集资金存在的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使用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目前上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尚处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补流期间内,到期日之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公司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1年4月13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至此,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完成。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日益增长的营运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日之前公司将及时、足额将该部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本次使用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估算,预计可为公司减少利息支出约200万元。在此期间内,如果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加速推进形成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提前,公司负责提前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等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公司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前次使用首发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归还,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将不超过12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 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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