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018年8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81号)。
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10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26日。
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04,1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9.17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事由
2020年5月7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7,538,23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876,911.8元。2020年6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7日。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应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调整结果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分红派息公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价格=9.17-0.05=9.12元/股
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关于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相关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调整事项发表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符合相关股权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41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回购数量: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700股,其中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4,700股, 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
2、回购价格: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9.12元/股,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71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159,383,456股,注册资本将减少至159,383,456元。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名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79,700股。其中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分别为19,500股,15,200股,共计34,700股,回购价格为9.12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回购价格为11.71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至159,383,456股,注册资本将减少至159,383,456元。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18年6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018年8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18-067),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18〕81号)。
2018年8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郑大伟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18年10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10月15日,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8年11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8.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18年12月26日。
2019年7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预留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11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6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04,1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9.17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9.1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
2020年4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认为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0年5月13日,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号),原则同意东方中科实施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20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5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020年7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5.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授予价格:11.71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7月24日。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回购原因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节“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辞退、裁员而离职,或者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有权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以及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回购注销该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2、回购注销数量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7月26日,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11月11日,实施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需调整前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情况。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700股,占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3.33%,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2%。
(2)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24日,实施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需调整前述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情况。因此,本次拟回购注销的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0股,占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2.3%,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3%。
综上,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为79,700股,占回购注销前总股本的0.05%。
3、回购注销价格及回购资金及来源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7月26日,授予价格为9.17元/股,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11月11日。由于2020年5月7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57,538,23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2020年6月30日,公司发布了201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确定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0年7月7日。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应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因此,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调整前的9.17元/股,调整为9.12元/股。公司此次回购注销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700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316,464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5月15日,授予价格为11.71元/股,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7月24日,实施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需调整前述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情况。公司此次拟回购注销的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0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526,950元,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共为79,700股,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计为843,414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就上述相关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意见
1、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79,7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4,700, 回购价格为9.12元/股;回购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5,000股,回购价格为11.71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我们同意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有权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9,700股。
3、律师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方中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18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依据、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2018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0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42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预留授予日:2021年4月28日
2、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14.00万份
3、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5.00万股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公司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2.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753.82万股的1.22%。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四)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授出,则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出,则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五)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①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行权。未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
(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5.9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5,753.82万股的1.24%。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2)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于2021年授出,则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B)、(C)和(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未能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相对应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即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东方中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这三个指标是公司盈利能力、企业成长性及收益质量的真实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2020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披露了上述事项。
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8日,公司通过公司全体员工邮箱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2020年5月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发布《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2020-031),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得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科资发股字〔2020〕55号)。
2020年5月15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年7月23日,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2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95.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 2020年7月24日。
2020年7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向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87万份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手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完成日为 2020年7月28日。
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四、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一)预留授予日:2021年4月28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14.00万份
(三)预留授予人数:7人
(四)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32.10元/份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3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盘价;
(5)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五)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3、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实际收益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预留授予日:2021年4月28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25.0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10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6.05元/股
授予价格为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授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50%;
(3)预留授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4)预留授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平均收盘价的50%;
(5)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权益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3、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实际收益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15万份,预留限制性股票28.1万股。本次实际预留授予股票期权14万份,实际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万股,剩余部分预留股票期权、预留限制性股票将不再进行授予。
除以上情况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增发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董事会已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假设本次授予的14万份股票期权与25万股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全部解除限售,根据计算得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的费用摊销如下: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对象授予14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对象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2021年4月28日为预留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满足,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4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4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授予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关于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43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财政部颁发《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公司应对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44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0783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21-039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戈、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郑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下转D331版)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