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9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为“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依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成本(如初始直接费用、复原义务等)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同时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列报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和对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按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预计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及说明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3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由守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558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244万元。公司向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715,685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7,999,989.6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21,658,771.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6,341,217.84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天运[2018]验字第9006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审慎研究,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

  (一)理财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公司不会将该等资金用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二)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三)投资额度

  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超过额度需要及时提交公司权利决策机构审批。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设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在每次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率等。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七)本次投资理财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前二十四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一)2019年1月2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万元在中国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4月29日到期。

  (二)2019年1月3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万元在工商银行办理理财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5月5日到期。

  (三)2019年3月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4,000万元在中国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6月3日到期。

  (四)2019年4月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7月16日到期。

  (五)2019年4月30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8,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7月29日到期。

  (六)2019年5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8月5日到期。

  (七)2019年5月2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8月27日到期。

  (八)2019年5月3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8月29日到期。

  (九)2019年7月1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10月27日到期。

  (十)2019年7月1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10月31日到期。

  (十一)2019年7月30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12月27日到期。

  (十二)2019年9月3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19年12月27日到期。

  (十三)2019年9月3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2月3日到期。

  (十四)2019年11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2月17日到期。

  (十五)2020年1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

  (十六)2020年3月6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5月29日到期。

  (十七)2020年3月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4月10日到期。

  (十八)2020年3月1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6月11日到期。

  (十九)2020年4月13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4月24日到期。

  (二十)2020年4月1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4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5月18日到期。

  (二十一)2020年5月25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4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二十二)2020年6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7,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二十三)2020年6月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4,201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

  (二十四)2020年6月22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7月22日到期。

  (二十五)2020年7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1,342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7月31日到期。

  (二十六)2020年8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二十七)2020年8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1,37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

  (二十八)2020年9月3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0月9日到期。

  (二十九)2020年9月7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21,903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0月9日到期。

  (三十)2020年9月8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3,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2月8日到期。

  (三十一)2020年10月1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1月16日到期。

  (三十二)2020年10月1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2月29日到期。

  (三十三)2020年10月19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5,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0年11月20日到期。

  (三十四)2020年12月1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8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1月11日到期。

  (三十五)2020年12月3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0,000万元在中信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

  (三十六)2021年2月1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2月26日到期。

  (三十七)2021年3月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已于2021年4月5日到期。

  (三十八)2021年3月4日子公司使用人民币6,000万元在招商银行办理结构性存款业务,该产品于2021年6月4日到期。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影响

  公司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坚守“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度进行低风险的投资理财业务,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将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高于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同时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若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在额度范围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低风险、短期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

  2、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实施计划及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抵触情形,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程序完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已经通过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均已发表意见同意上述行为。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万元购买低风险、短期的理财产品。

  十、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2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9日,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及其他业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机构信息

  1、事务所基本信息

  

  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64,096.9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44,723.4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13,755.86万元。

  2020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3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收费5,991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 家(含本公司)。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天运已统一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天运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天运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7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1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2、从业情况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张敬鸿、质量控制复核人马晓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根据2020年度委托的工作量等情况,公司拟支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110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无变化。

  二、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天运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天运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期间,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报告,公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

  本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675     证券简称:东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24

  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诚药业”)编制了《关于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南京江原安迪科正电子研究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迪科”或“标的公司”)资产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558号《关于核准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由守谊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具体发行情况如下:

  公司向由守谊发行12,728,919股股份、向南京世嘉融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世嘉融”)发行8,953,170股股份、向天津玲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玲华”)发行7,445,296股股份、向耿书瀛发行7,445,296股股份、向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诚正”)发行6,968,641股股份、向李毅志发行5,956,236股股份、向罗志刚发行4,900,766股股份、向天津壹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壹维”)发行4,759,303股股份、向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鲁鼎志诚”)发行3,048,780股股份、向温昊发行2,613,240股股份、向南京陆晓诚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陆晓诚安”)发行2,120,418股股份、向李泽超发行1,489,059股股份、向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鼎新”)发行1,393,728股股份、向戴文慧发行942,439股股份、向南京瑞禾吉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禾吉亚”)发行471,219股股份、向钱伟佳发行471,21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244万元。

  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价值合计160,880.12 万元,经交易各方确认的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60,000万元。

  2018年4月4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安迪科的股东变更。至此,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公司已持有安迪科100%的股权。

  2018年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东诚药业向由守谊等16名交易对手发行的71,895,60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

  2018年9月公司向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合计26,715,685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的新增股份已于2018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登记。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交易发行新增股份上市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

  二、 基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情况

  1、业绩承诺安排

  2017年,根据《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方耿书瀛、罗志刚、李毅志、李泽超、戴文慧、钱伟佳、南京世嘉融、天津玲华、天津壹维、陆晓诚安、瑞禾吉亚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800万元、9,500万元、11,750万元;业绩承诺方由守谊、鲁鼎志诚、天津诚正承诺: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800万元、9,500万元、11,750万元、14,450万元。

  2、业绩补偿安排

  (1)2019年度业绩承诺期届满,若安迪科在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数额之和未能达到承诺净利润之和,除由守谊、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外的补偿义务人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向东诚药业履行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各方应补偿股份的数量=(该方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该方承诺年度内各年的实际净利润总和)×该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份总数÷该方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

  (2)若任一承诺年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额,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由守谊、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向东诚药业履行补偿义务:由守谊、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按下列公式,在每一承诺年度盈利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每年计算一次应补偿股份数量。由守谊、厦门鲁鼎志诚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天津诚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期应补偿股份的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额)×该方本次认购的发行股份总数÷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该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量。

  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零(0)时,按零(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若上述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本次交易东诚药业向补偿义务人支付的股票总数(以下简称“不足补偿的股份总数”),差额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各方现金补偿的金额=该方不足补偿的股份总数×发股价格。

  各方确认,无论补偿义务人以何种方式履行《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之补偿义务,均单独承担,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经审计的安迪科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454.7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463.98万元,与业绩承诺数14,450.00万元相比少1,986.02万元;经审计的安迪科2017-2020年度实际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43,904.32万元,大于安迪科承诺的2017-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43,500万元,基于2017-2020年累计业绩实现情况,安迪科完成了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单位:万元

  

  四、结论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安迪科2017-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业绩实现情况,安迪科完成了业绩承诺。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