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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D285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上接D285版)

  (三)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增资后,以上子公司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子公司的经营发展,提升竞争力和生产经营规模。本次增资完成后,上述子公司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变更概述

  (一)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变更前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为“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 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修订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期初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公司2021年初总资产67.55亿人民币,总负债67.55亿人民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公司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一、 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发行方案

  1、发行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计划注册规模:拟申请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含10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3、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两年)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募集资金用途: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贷款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5、发行期限:拟注册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为每期最长不超过270天(含270天);

  6、发行方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公开发行;

  7、发行利率:以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为准,根据市场利率波动情况择机发行,以获得最优市场利率;

  8、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9、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二、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为更好把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机,提高融资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负责发行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决定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及修订、调整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额度、发行期数、发行时间、发行期限、发行利率、承销方式、担保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相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承销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办理申请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申报事宜;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办理与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7、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注册发行及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三、 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批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情况。

  四、 备查文件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一)首次授予部分实施简述

  1、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2019年11月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2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25日,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9年11月26日披露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2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7、2020年1月1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14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42,710,5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8.03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09人。

  8、2020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1,990股,回购价格为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事项的议案》,因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6月4日实施完毕,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事项进行调整,同意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9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回购2名离职激励对象的回购股份数由151,990股调整至258,383股,回购价格由48.0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020年6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0,620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0、2020年9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5,74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1年1月28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照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本次共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983,951股,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7,599股。

  12、2021年2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904名,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983,951股,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2月9日。

  13、2021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5,397股,回购价格为27.9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预留部分授予实施简述

  1、2020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0年11月25日至2020年12月7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2月10日公司公告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3、2020年12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4、2021年1月1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13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数量为11,840,9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41.54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984人。

  5、2021年4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7,779股,回购价格为41.5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11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93,176股限制性股票。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93,176股,占全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0.1103%,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5%。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7.93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1.54元/股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实施回购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3、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上述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注销依据、回购注销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公司减资手续;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的确定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2019年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中介机构,聘期一年。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平、公正地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李尊农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院3号楼2048-62

  2、人员信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有合伙人145人,共有注册会计师920人,其中423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审计的2019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148,340.71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22,444.57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经审计)31,258.80万元。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承担68家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7,651.80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通信、电器机械、器材制造、化学原料、畜牧业等多个行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3,310.38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9人对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2011-2013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等提起诉讼,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9月27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苏10民初125号】。2019年12月25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1003民初9692号,传唤2020年2月20日开庭,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

  5、诚信记录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涉及人员14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孙金梅,200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6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连续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高娜,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9年开始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8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连续多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晓思,注册会计师,从2003年起从事审计工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 10 年,目前任职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岗位,负责过多个证券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并购重组审计、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三、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1 年。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业务的处理上具有丰富的经验,该事务所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执业道德。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3、董事会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执业准则,认真尽责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4、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现就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341号文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76,663,6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92.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568,035.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977,431,956.8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9)第14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7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原募投项目中“老河口牧原农牧有限公司2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之“老河口三场”部分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到“老河口二十二场”,“黑龙江林甸牧原农牧有限公司4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之“林甸二场”部分生猪养殖项目的地点变更为“林甸三场”、“林甸六场”、“林甸十五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7票通过,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将“安徽凤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4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凤台五场”,“衡水冀州牧原农牧有限公司5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冀州四场”和“冀州六场”、“山东东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5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东明八场”和“东明十一场”。

  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及影响

  (一)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安徽凤台牧原农牧有限公司4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凤台五场”,“衡水冀州牧原农牧有限公司50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增加项目实施地点“冀州四场”和“冀州六场”、“山东东明牧原农牧有限公司55万头生猪养殖建设项目” 增加项目实施地点“东明八场”和“东明十一场”。经过公司相关部门考察,以上场区符合项目建设的各项条件,已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确认,同时已取得环评批复,符合开工建设的条件。

  (二)新增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情况及影响

  1、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对项目实施进度无重大影响;

  2、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经公司审慎分析、反复研究,充分论证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增加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外,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背景、市场需求、技术方案、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及经济效益预测仍与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一致,不会对上述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实施地点对募投项目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且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需股东大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及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意见

  1、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实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及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情况,招商证券对牧原股份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汉南区、翁源县、庐江县等地设立

  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子公司的议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以上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三)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出资方式

  河南牧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汉南牧原种猪育种、翁源牧原种猪育种、庐江牧原种猪育种。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黑山牧原肉食。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出资设立黑龙江牧原粮贸、安徽牧原粮贸、辽宁牧原粮贸、山东牧原粮贸。

  (二)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种猪育种及生猪养殖业务,有利于提升公司育种水平,进一步扩大种猪场产能,更好地支撑公司快速发展,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是根据行业形势的变化以及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的考虑,是公司由养殖环节向下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公司未来发展有重要且积极的意义,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安徽省巢湖市、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设立子公司开展粮食贸易业务,有利于整合全球优质优价原料,优化原粮供应结构。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种猪育种及生猪养殖业务,公司子公司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设立子公司开展生猪屠宰业务,公司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拟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安徽省巢湖市、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设立子公司开展粮食贸易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投资设立子公司。

  五、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0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融资租赁事项概述

  为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融资,采取售后回租等形式向非关联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公司或银行申请融资,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每笔融资期限不超过8年(含8年),并授权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曹治年先生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协议。本次融资租赁额度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为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并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机构。

  三、 融资租赁主要内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总金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期限不超过8年。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租赁事项尚未签订协议,有关交易对方、租赁物、租赁方式、实际融资金额、实际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设备所属权等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 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优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债务结构,缓解流动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获得日常经营需要的长期资金支持,并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

  2、本次拟进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公司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

  五、 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融资租赁事项业务规模适度,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六、 备查文件

  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优先股代码:140006        优先股简称:牧原优01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

  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21年4月29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促进下属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的子公司)与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物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于授权期限内所签订的饲料原料等购销合同给予不超过71.2亿元的担保,在额度内可滚动循环使用,期限自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

  二、 担保额度预计如下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2、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 法定代表人:刘发展

  4、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河南省内乡县灌涨镇灌罗路东侧

  6、 成立时间:2017年7月21日

  7、 经营范围:粮食收购、销售、仓储,饲料原料的收购、销售、仓储、经纪;农副产品购销;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原辅材料;批发乳制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贸易代理。

  8、 经营情况: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牧原粮贸总资产952,460.93万元,负债总额922,252.16万元,净资产30,208.77万元。2020年度,牧原粮贸实现营业收入1,337,843.87万元,净利润3,886.49万元。    截止2021年3月31日,牧原粮贸总资产1,163,084.14万元,负债总额1,133,300.94万元,净资产29,783.20万元。2021年1-3月,牧原粮贸实现营业收入632,548.36万元,净利润-429.64万元。

  9、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四、 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名称: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供应商

  2、 担保方(保证方)名称: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方(债务人)名称:河南牧原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4、 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1.2亿元

  5、 担保期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6、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 具体供应商及担保情况为:

  

  五、 审议程序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公司下属子公司运营正常,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此项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子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提供此项担保。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该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强与原料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司的集中采购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盈利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提供本次担保。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原料采购货款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71.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总额累计(含本次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71.2亿元,其余担保额度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授权)为人民币72.96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4.47%。原料采购货款担保总额中未偿还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76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35%。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七、 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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