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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上接D483版)

  (上接D483版)

  二、被担保人情况

  本次担保计划涉及被担保下属子公司共计11家,其中全资子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6家。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三、为科技园项目业主办理按揭业务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计划

  根据公司下属各科技园项目经营需要,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拟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6.10亿元,阶段性担保期间为按揭放款至相关他项权证交付银行保管之日。

  2021年度阶段性担保计划明细如下:

  

  四、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总体担保计划人民币36.90亿元的情况下,在全资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年度新增担保总额未突破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总体担保计划人民币26.60亿元(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在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

  3、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在年度担保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融资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科技园区实际情况,具体办理科技园区项目业主按揭业务阶段性担保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在未突破2021年度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园区业主向金融机构办理按揭业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担保计划总额16.10亿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适度调整、调剂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共累计为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387,563.12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72.02%,共累计对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8,222.12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的5.24%。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六、董事会审议担保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全票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会议由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20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并提出了2021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对董事会2020年度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对2020年度公司主要经营、内控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总结,并简述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则、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该预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1-04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全面核查了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并编制了《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1-04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21-045)。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签署的相关协议所约定,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公司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对标的资产即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

  坤元评估对泰欣环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估值,并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3-24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714,334,300.00元,扣除补偿期限内公司向泰欣环境增资50,000,000.00元和泰欣环境向股东分红100,000,000.00元的影响后,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泰欣环境70%股东权益调整后价值535,034,010.00元,高于购入时的交易价格418,515,000.00元。

  通过以上测试工作,本公司认为: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标的资产即泰欣环境股权没有发生减值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将于股东大会听取。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1-046)。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1-04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临2021-05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20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议案》

  同意根据考核结果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20年年度薪酬余额,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人员2020年度领取报酬的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0、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1-05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计划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可循环发行)。

  (3)中期票据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中期票据发行期限:公司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6)中期票据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7)中期票据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8)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9)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②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③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④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⑦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⑧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及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10)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公司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采用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一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如下:

  (1)贷款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贷款金额: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

  (3)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

  (4)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不少于(含)两年(“初始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届满以后每一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延续贷款期限”)。在每个贷款期限(包括初始贷款期限及延续贷款期限,下同)届满前,借款人有权选择将贷款期限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贷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孳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

  (5)贷款利率: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利率由初始利率及重置利率组成,具体由公司和金融机构另行约定;

  (6)贷款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等;

  (7)结息日和付息日:约定每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即每个自然年度的某一天为结息日(“结息日”),公司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支付该计息周期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如适用),在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如适用)。除非发生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提前通知贷款人后,借款人可将该计息周期的当期利息以及约定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也不构成借款人违约;

  (8)强制付息事件:在结息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则应当支付该结息日应付贷款利息以及约定的已经递延的所有贷款利息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③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付息或兑付;

  (9)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年之内;

  (10)本次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授权:

  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公司需要以及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②签署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③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④办理与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科技园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决定:

  (1)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参与土地竞买及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物业的建设管理等;

  (2)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设立3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其中:

  ①合资公司一:公司出资不超过20,09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一49%股权;

  ②合资公司二:公司出资不超过16,17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二49%股权;

  ③合资公司三:公司出资不超过2,80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三10%股权。

  (3)同意公司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上述3家拟设立合资公司提供借款,其中公司对合资公司一、合资公司二、合资公司三提供借款的总金额不超过7.9亿元,每个合资公司借款金额不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

  上述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共3年,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计算截至借款人借款本金到达公司账户之日为止。

  (4)以上授权期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编号:临2021-053)。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刘颖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任职期限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27、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1年年度预算报告;

  7、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8、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9、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0、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2、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关于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20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14、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15、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

  16、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7、选举刘颖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8、选举陈宏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听取独立董事2020年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1-054)。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刘颖笛先生简历

  刘颖笛,男,36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武汉市委员会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武汉市洪山区工委医卫支部副主委、武汉市工商联会员、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联常委、洪山区年轻一代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洪山区青联会副会长、洪山区梨园街商会副会长、武汉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EAP执行师、武汉市洪山区政府授予“十大优秀青年民营企业家”称号。拥有知识产权数十项,2014年提案《开展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刻不容缓》上报全国政协。多次获得省、市、区各级政府嘉奖。曾任职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助理、武汉华瑞密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德成控股集团副总裁、投融资中心总经理。

  附件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及的情况。

  我们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六、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履行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全部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义务,经审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认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具备执业资格,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减值测试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泰欣环境2020年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通过与资产注入时估值对比,泰欣环境全部股权不存在发生减值情况。

  七、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计划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九、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

  十一、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亦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服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报告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十二、关于兑现2020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20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同意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20年薪酬,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是根据募投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安排,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十五、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科技园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本次拟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科技园板块的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行为。

  2、本次拟向合资公司提供的借款全部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以及建设启动资金,没有计划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没有计划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符合公司对外借款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风险可控。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另鉴于本次拟投资项目所涉及工业用地并不由关联方实质开发,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同业竞争。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5、请公司加强对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关于增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增补选举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资料,上述被提名人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3、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金明伟、鲁再平、王华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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