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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21-02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9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2民初83号),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坤、禹学峰等人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5日、2021年3月26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第五节 重要事项之十二、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章节内容。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民初83号判决书,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等人诉讼事项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2,947,320.82元;

  2、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对欠付102,947,320.82元工程款,从2020年8月4日起按照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5%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3、被告宁夏泰华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对上述1、2项内容,与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止,除本诉讼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有8起小额的经济纠纷等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被告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比例为7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金额为17,520.01万元,公司对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7,508.57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金额为102,947,320.82元及部分利息,同时被告宁夏泰华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但公司对本次诉讼的部分判决结果(即违约金、利息等)表示不服,拟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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